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呼伦贝尔盟和锡林郭勒盟边贸劳务人员赴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审批权问题的复函
外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呼伦贝尔盟和锡林郭勒盟边贸劳务人员赴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审批权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19号 1992年3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呼伦贝尔盟和
锡林郭勒盟边贸劳务人员赴毗邻国家
边境地区审批权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1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请授予我区呼伦贝尔盟、锡林郭勒盟派遣边贸劳务人员赴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审批权的请示》(内政发〔1991〕10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区呼伦贝尔盟、锡林郭勒盟自行审批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人员赴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和对方上述人员来本盟的邀请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