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北省举行唐山抗震十周年纪念活动的批复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北省举行唐山抗震十周年纪念活动的批复
国办函〔1986〕29号
1986年6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北省

举行唐山抗震十周年纪念活动的批复

 
国办函〔1986〕2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举行唐山抗震十周年纪念活动的请示》(冀政〔1986〕63号)收悉。同意你省举行唐山抗震十周年纪念活动,纪念活动应力求节俭,邀请人员宜少。届时国务院领导同志将出席抗震纪念碑揭幕仪式。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