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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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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5〕24号
2005年3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节 水 型

社会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5〕24号

蒋正华副委员长: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您的《关于节水防污型社会建设情况反映》非常重视,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如何办好。国务院副秘书长汪洋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和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对您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后,提出了具体落实意见,并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有关部门认为,党中央、国务院对节水工作高度重视。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为节水型社会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打下了良好基础。但节水工作还很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节水潜力很大。今后在工作中要处理好节水型社会建设与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关系。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包括水资源在内的资源短缺问题将日益突出,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对节水、节地、节能、节材等节约型社会建设有关工作进行统筹部署,把节水工作纳入其中。做好当前的节水工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明确责任、加强宣传,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为便于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对进一步加强节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涉及节水工作中的防污问题将在采取下列步骤时具体考虑):

  一、起草指导性文件。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部门抓紧起草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文件,就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意义、重要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需要采取的政策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和地方的责任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后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下发。

  二、编制节水规划。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水利部、建设部等部门,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工业、农业、城市和生态节水,明确政策和目标,提出保障措施。

  三、加快节水立法。由法制办牵头,会同水利部、建设部等部门抓紧修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起草《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争取年内尽快出台。

  四、适时召开全国节水会议。根据工作进展,在今年适当时候召开一次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和安排有关工作。

  五、抓好工作落实。要切实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做好节水城市、节水工业等试点经验的推广,创新节水机制,实施强制性的节水标准。

  六、加大宣传力度。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部门制订宣传方案,集中一段时间宣传我国当前的缺水形势、节水意义和典型经验等,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由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商请中宣部安排。

  七、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要加强指导协调,地方政府要全面负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全国节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上述措施的落实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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