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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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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

国发〔1972〕40号
1972年5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转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告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和财政部,以便研究修改和补充。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

  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我国基本建设取得很大成绩。但由于刘少奇一类骗子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干扰、破坏,以及我们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基本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战线有些长,浪费大,制度松弛,贪大求洋的思想比较严重,这不仅影响了国家重点建设的速度,而且影响了农业和轻工市场。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多快好省地进行建设,必须充分调动中央部门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搞好综合平衡,加强基本建设的管理。根据“一九七二年全国计划会议纪要”精神,现提出以下一些意见:

  一、基本建设要加强计划管理。为了协调地发展国民经济,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所有基本建设都要纳入计划。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预算内的投资,由国家统一安排。地方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由地方综合平衡后,纳入省、市、自治区计划,报国家计委。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准搞计划外工程。

  大中型项目(包括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都要经过国家批准。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具体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城市的改建和扩建,要做好规划,经过批准,纳入国家计划。大中城市的建设规划,报国家批准。小城市的建设规划,由省、市、自治区审定,并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

  援外建设项目要超过审查,纳入国家计划。

  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所需投资、设备、材料等条件,都要如实反映情况,不许讲假话。

  二、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材料和设备必须落实。地方用自筹资金,自筹材料进行当地必需的基本建设,一定要搞好综合平衡。所需资金,要贯彻先收后用的原则,不能挪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不能向企业摊派资金,不能向社队平调和用赊销、预付贷款等办法来搞基本建设,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应当首先用于技术措施、技术改造和劳动保护等发挥现有生产能力方面的需要,不得因扩大基本建设,而影响这些必需的开支;所需材料、设备,由各省、市、自治区自力更生解决,不得占用国家计划内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更不得占用生产维修、支援农业和供应市场的材料。工业基础比较薄弱的地区,国家在可能条件下,给以适当支持。

  三、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坚持必要的基本建设程序,是保证基建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建设项目要认真按照以下程序办事:

  1.根据资源条件和国民经济长期计划发展的要求,制订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有些大中型水利工程,要编制流域规划;新建的工业基地,要有区域规划)。

  2.大中型项目一般应按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两个阶段进行设计。设计必须有概算,施工必须有预算。没有编好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的建设项目,不能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3.工程完毕,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做出竣工报告和竣工决算。竣工移交的生产能力,不准随意减少。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设计文件,应经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主持,进行审查。凡已列入国家长期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计划任务书不再另批;没有列入长期计划的项目,其计划任务书,在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审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计委组织审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按隶属关系,由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报国家建委备案。其中少数大型或特殊性建设项目,由国家建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批。

  全国基本建设计划,经中央批准下达后,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不得任意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必须改变时,需报请国家计委审查同意。

  各部门,各地区在计划确定后,如因特殊任务,需要增加投资、项目、材料、设备时,要报国家计委进行综合平衡。

  四、认真做好勘察设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的方计、政策,反对贪大、求洋、求全;坚持工人、技术人员和领导干部三结合,深入现场,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加强同生产和科学研究等单位的密切配合。

  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要贯彻执行靠山、近水、扎大营和搞小城镇的方针。既要考虑战备的要求,又要注意经济合理。要根据原料、地质、交通、电力、水源等建设条件,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几个方案,以便选择确定。其中,新工业基地和大型建设项目的厂址,需报国家计委和国家建委备案。

  建设项目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但必须是经过试验和在生产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不能把生产厂当作试验厂来建设。设备选型要注意标准化,系列化。

  非生产性建设,要发扬延安精神,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搞高标准建筑。严禁建设楼馆堂所。没有经过批准,不准乱拆房子。

  要节约用地,不占良田,少占农田;在可能条件下,要结合施工造田,支援农业。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要发动群众审查。

  五、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设备,实行成套供应。首先要努力做到按项目成套供应,并逐步做到按经济区组织成套生产,成套供应。生产周期长的大型、专用设备,应按照长期计划实行预安排,使生产和建设更好地衔接起来。工业基础薄弱的地区,由工业基础较好的地区按计划、按项目成套供应。

  成套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工作,要加强领导,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生产,建立专职机构。

  六、加强施工管理,提高投资效果。基本建设要贯彻执行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针。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要根据材料、设备和施工力量的落实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对建设项目进行排队,分期分批建设,以尽快形成生产能力。有些建设项目,材料设备确实落实不下来,建设条件确实不具备的,应当适当推迟,核减投资,以便集中力量,把那些能够完成的项目搞上去。

  要切实保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加强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凡是质量不合格的,一律要加固或返修。

  施工企业要加强管理,提高技术水平。要努力提高劳动效率,减少非生产人员,把提高劳动生产率作为考核指标之一。基本建设施工队伍要统一调度。不准任意动员农村劳动力,以免影响农业生产。在建设的同时,应有步骤地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基本建设要以实物进度和新增生产能力作为检查计划完成情况的标准,要批判光花钱、不讲效果的错误倾向。要进行群众性的检查,总结建设经验,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七、加强经济核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搞好财务管理,精打细算。要发动群众参加管理,做到消耗有定额,开支按标准、成本有核算,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建设银行要协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基建财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计划、财政预算和工程进度拨款。随时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对计划外工程有权拒绝拨款。

  八、积极进行基本建设投资大包干的试点。所说“大包干”,即国家计划规定的建设任务或建设项目,经审查确定以后,将所需投资和相应的材料、设备,交由地方按计划包干建设。这是基本建设计划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要积极组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搞好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关键在于加强党对基本建设工作的一元化领导。要坚持政治挂帅,充分发动群众,全面地贯彻执行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肃清刘少奇一类骗子的反革命修正主义流毒,不断提高执行毛主席革命路线的自觉性,多快好省地完成基本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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