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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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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办保函〔2020〕889号
2020年10月13日
发布机关: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石窟寺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石窟寺遗址保护利用工作专题会议部署,全面掌握我国石窟寺现状,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我国石窟寺分布广泛、规模宏大、体系完整、内涵深厚,是我国辉煌灿烂古代文明的集中体现,是文明交流互鉴的历史见证,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开展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是对全国石窟寺的基本情况、保护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的一次全面调查,通过专项调查,为编写全国石窟寺名录和专项报告提供依据,为编制全国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提供参考,为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石窟寺保护管理体系提供支撑,为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石窟寺保护研究队伍提供实践机会。

二、调查范围、内容和成果

本次专项调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已登记和新发现的1911年以前开凿的石窟寺(含摩崖造像),重点调查宋元以前石窟寺。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石窟寺(含摩崖造像)基本情况、保存状况、主要风险、保护管理及安全防范情况等,最终形成《全国石窟寺文物名录》《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工作报告》《全国石窟寺安全防范情况报告》等成果。

三、调查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调查从2020年9月开始,到2021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专项调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9月30日。2020年9月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省域为单元,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信息登录工作;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为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整理汇总全国调查资料、建设数据库和编制调查报告。

四、调查组织实施

国家文物局负责总体领导、组织专项调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具体协调、相关标准规范制定以及成果汇总等工作。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设立专家组,承担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工作中的技术指导、评估和服务工作。各省级文物部门按照国家文物局统一部署,负责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调查工作方案,明确主办处室、责任人和专业牵头单位,组建专项调查小组,并做好专项调查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把控。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专项调查工作,确保质量、按期完成。

五、调查经费

国家文物局和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专项调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中央部门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调查工作所需经费,根据《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文物保护资金一般项目统筹安排。地方文物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调查工作经费进行合理测算、评审后纳入项目库。

六、调查资料填报与管理

专项调查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和专项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如实填报专项调查信息,确保调查质量。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专项调查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妥善保存调查数据和资料,对其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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