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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商务部关于做好商务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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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商务部关于做好商务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物普查发〔2024〕32号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4年6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商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协作,切实做好商务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开展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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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于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具有重要深远意义。各地文物、商务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文物普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普查全面掌握商务领域文物资源情况,加大保护力度,深入挖掘其中蕴含的深厚历史底蕴和商业文化精髓,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

二、切实做好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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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文物、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通知》和《方案》明确的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建立健全本级文物普查机构,结合各自职能密切开展合作,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并通过本次普查探索建立商务领域文物资源目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指定专人对接同级文物普查机构,动员本地区商务系统相关单位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各地文物主管部门要按照普查总体方案和标准规范,对已认定、登记的文物进行全面复查,对符合条件的新发现文物依法认定、登记和公布,摸清商务领域文物资源家底。

三、认真做好商务领域文物线索梳理与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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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以老字号等商业企业和酒业、茧丝绸、中药、茶叶等历史经典产业为重点,积极组织商务领域相关企业对具有历史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商贸建筑、生产设施、企业旧址、经营场所等进行梳理,建立商务领域新发现文物资源线索清单,向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提供,并做好普查登记文物的安全保护工作。各地文物主管部门要对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物资源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对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通过普查依法认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其中价值重要的,报请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对酒业、茧丝绸、中药、茶叶等企业和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符合条件的支持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四、着力提升商务领域文物保护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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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文物、商务主管部门要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为契机,建立完善常态化文物保护管理协调机制,普查结束后继续加强协作,合力做好文物保护、环境风貌管控等工作,切实维护商务领域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要充分发挥老字号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现代生产生活方面的独特优势,探索将老字号纳入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工作,支持拥有丰富品牌历史和文物遗存的老字号兴办博物馆、陈列馆、体验馆等文化展示和体验场所,加强老字号文物保护展示,强化酒业、茧丝绸、中药、茶叶传统技艺传承创新和特色文化产品开发,培育多元业态融合发展新模式,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五、积极开展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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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文物局将结合本次普查,大力推广老字号在文物保护、品牌传承、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典型经验,更好发挥老字号示范带动作用。各地文物、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当地媒体、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宣传文物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聚焦商务领域文物资源普查过程及成果,生动阐释老字号工匠精神和商业理念,展现推广商业企业在繁荣经济和服务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全社会文化自信,努力提高人民群众保护文化遗产的自觉性。

各地商务领域文物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请及时向国家文物局文物古迹司和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报送。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商务部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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