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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0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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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0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新出发函〔2021〕1号
2021年1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署
公告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新闻记者队伍,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新闻记者持证情况开展年度核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

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

二、核验组织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中央在京新闻单位(以下简称中央新闻单位)的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单位及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

三、核验范围

2019年12月2日至2021年1月1日,报纸、新闻性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新闻网站、县级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单位新闻记者持有新闻记者证情况。

四、核验重点

1.持证人员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情况。是否为新闻单位编制内或经正式聘用的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的人员;是否存在党务、行政、广告、发行、经营等非采编岗位人员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广告公司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等新闻单位以外的人员违规持有新闻记者证情况;是否存在离岗、离职、离退休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未注销情况。

2.持证人员遵规守法情况。是否存在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兼职、取酬的问题;是否存在创办或参股广告类公司的问题;是否存在擅自以记者职务身份开设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等问题;是否依规参加相关培训;是否存在新闻敲诈、有偿新闻等“以媒谋私”以及编造传播虚假新闻等问题;是否存在持证人员被处以刑事处罚的情况。

五、核验程序

1.新闻单位自查。各新闻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逐个审核持证人员条件,公布举报电话,在媒体显著位置上公示拟通过年度核验人员名单(报纸、期刊须在本报刊上公示1次,其他单位须在本单位网站首页公示10天),同时及时收回并主动申请注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的新闻记者证。

2.报送主管单位审核。各新闻单位要向主管单位报送年度核验自查报告、《2020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表》、公示材料(刊登公示的报纸、期刊或者网页截图)。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新闻单位及其人员持证情况进行审核,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及时上报,对审核通过的,在《2020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表》上加盖公章。

3.报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各新闻单位要将经主管单位审核盖章的《2020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表》PDF版及拟申请通过年度核验的持证人员信息,通过中国记者网(http://press.nppa.gov.cn)“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报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法核验。

4.年度核验标签发放。根据年度核验结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将按照持证人员数量1∶1的比例,免费发放核验标签。中央新闻单位和地方新闻单位分别到国家新闻出版署、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领取核验标签,并自行粘贴在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的年检页。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领取核验标签。

相关表格及年度核验操作指南可通过中国记者网“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六、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部署。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各新闻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年度核验各项要求,及时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效,突出核验重点,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督导检查,从严从速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公开通报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有针对性地对新闻记者开展教育培训,确保年度核验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依法严格核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从严审核把关,对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的持证人员,一律注销其新闻记者证;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持证人员,应暂缓其年度核验,视其违法违规情节依法作出处罚或处理;对被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或被处以停业整顿、暂停新闻信息更新的新闻单位,一律暂缓其全部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对未备案休刊、长期无法正常出版的新闻单位,一律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

3.按时报送总结材料。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中央各新闻单位主管部门要将年度核验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2021年4月底前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kaowubgs@126.com。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1年1月12日


(联系电话:010-83138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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