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山东省《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山东省《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18〕99号 2018年12月27日 发布机关: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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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转发
山东省《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认真吸取山能集团龙郓煤矿“10·20”重大冲击地压事故教训,2018年12月5日,山东省能源局、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意见》(鲁能源字〔2018〕2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考借鉴。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全省冲击地压煤矿不断增多,冲击地压灾害威胁日趋严重,防治工作难度加大。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做好冲击地压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切实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监察责任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煤矿及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要认真落实冲击地压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责任;总工程师要认真落实冲击地压防治技术责任。
2.落实监管监察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监察职责,将冲击地压防治摆在重要位置,严格落实冲击地压防治的监管监察责任,督促冲击地压煤矿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落实各项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3.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各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
二、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
4.强化煤矿企业防冲机构建设。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技术管理人员,切实强化冲击地压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冲击地压防治安全为前提,科学制定煤矿的生产、经营效益指标。
5.强化煤矿专业防冲队伍建设。冲击地压煤矿要设立专职防冲副总工程师,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要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
三、强化源头防控,合理开拓开采
6.严格准入制度。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地方法规,进一步明确界定冲击地压煤矿和严重冲击地压煤矿的标准。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矿,矿井设计要依据其灾害严重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等因素,按照最严格的安全系数和设计标准,科学确定煤矿开采规模和开采范围。
7.严格冲击地压矿井的界定。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开展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准确界定冲击地压矿井,坚决杜绝故意逃避“带帽”现象。承担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的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和程序要求,出具准确的鉴定、评价意见,并对鉴定、评价结论负责。
8.严格实行主动防冲。冲击地压煤矿在组织生产前,必须将防冲安全作为第一要素,根据本矿地应力成因及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开拓巷道层位与间距,避免局部应力集中。要进一步优化矿井开拓部署、巷道布置和采煤方法,科学确定煤层和工作面的开采顺序,严禁多掘巷道、多留煤柱,实现主动防冲。开采顺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修改。
9.严格限制开采深度。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深度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凡开采深度超过国家规定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活动,通过论证评价确能保证生产安全的方可恢复生产。
10.严格限制开采强度。原则上冲击地压煤矿一律不得核增产能,凡在《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后核增产能的,一律恢复至核增前的产能。冲击地压煤矿要严格按照核定的采掘工作面个数、劳动定员和冲击危险性评价确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推进速度组织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
四、强化预测预警,提高装备水平
11.建立完整的冲击危险性预测和评价体系。冲击地压煤矿要开展区域危险性预测和局部危险性预测,科学划分冲击危险区,实行分类防治。对矿井、煤层、水平、采(盘)区、采掘工作面、设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的开拓巷道、设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的硐室,要分别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并落实分类防治措施。
12.建立科学的冲击危险性监测体系。冲击地压煤矿要采取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危险性监测方式,推广使用冲击地压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区域监测可采用微震监测法等,要覆盖矿井的采掘区域;局部监测可采用钻屑法、应力监测法等,要覆盖所有的冲击危险区。要建立实时预警、处置调度和处理结果反馈制度,配备技术人员负责监测与预警工作,每天对冲击危险监测数据、生产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预报冲击危险程度,填制防冲监测分析日报,由总工程师签名,预报结果要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13.建立资金投入和技术装备保障体系。本着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优先支持冲击地压煤矿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安全改造项目,各级地方财政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和煤矿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全面保障煤矿长远防冲规划、年度防冲计划确定的防冲项目和技术措施工程资金;要加大冲击地压煤矿装备升级力度,研发推广综采智能化无人开采技术、开拓掘进智能化技术(远程控制、智能截割)和无煤柱开采、N00工法、一次成巷等先进技术工艺与装备。要建设一批科学防冲示范矿井,2018年底,冲击地压煤矿要实现采掘综合机械化,2019 年底,冲击地压矿井所有采煤工作面原则实现智能化无人开采,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远距离操控。
五、强化防冲措施落实,防控重特大事件发生
14.采取五位一体综合防冲措施。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要采取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防冲专项措施,明确采掘作业区域冲击危险性评价结论、冲击地压监测方法、防治方法、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方法以及避灾路线等内容。
15.采取有针对性的专项防冲措施。冲击地压煤矿要在采取区域措施基础上,选择煤层钻孔卸压、煤层爆破卸压、煤层注水、顶板爆破预裂、顶板水力致裂、底板钻孔或爆破卸压等至少一种有针对性、有效的局部防冲措施。
16.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冲击危险区域的巷道要采取加强支护措施,采煤工作面要加大超前支护范围及支护强度,保证采掘工作面具备安全可靠的作业空间和避险保障。要大力推广应用加长锚固、全长锚固锚杆(索)支护等技术,严禁端锚支护方式。严重(强)冲击危险区域,要推广应用门式支架等强力支护方式。冲击地压煤矿要结合实际,加大支护改革研究力度,增强支护体系的护表能力,提高支护体系的抗冲击能力。
17.采取冲击危险区限员措施。冲击地压煤矿的掘进工作面(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进入人员不得超过9人,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及进、回风巷超前支护段内)进入人员不得超过16人。冲击地压煤矿要建立冲击危险区人员准入制度,实行挂牌限员管理,超员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
18.采取危险区解危封闭施工措施。冲击危险区域实施解危措施期间,要实施封闭管理,撤出冲击危险区所有与防冲施工无关的人员,停止运转一切与防冲施工无关的设备。实施解危措施后,要对解危效果进行检验,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冲击危险区巷道扩修时,要制定专门的防冲措施,严禁多点作业,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巷道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
19.无冲击危险时的防冲措施。有冲击地压潜在风险的无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在煤层、工作面采掘顺序,巷道布置、煤柱留设、停采线位置等设计时,要减少应力集中。开采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包围的无冲击危险煤层的煤柱时,必须制定防冲专项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开采。
20.采取单独施工的预卸压措施。采用预卸压方式的掘进巷道,宜采用单独施工的劳动组织方式;在综掘机工作时,严禁施工卸压钻孔;施工预卸压钻孔不得与打眼支护工序平行作业;在临近贯通50m时,严禁卸压钻孔施工与掘进施工工序平行作业。
21.采取个体防护措施。进入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要采取穿戴防冲服等个体防护措施,对人体胸部、腹部、头部等主要部位加强保护。
六、强化培训教育,提升防冲水平和素质
22.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冲击地压煤矿的矿长、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和防冲专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知识分类教育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岗位防冲知识和技能,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七、强化应急管理,提升防灾避灾水平
23.加强冲击地压灾害应急管理。冲击地压煤矿要认真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所有受冲击地压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防冲应急演练。
八、强化科技研究,提升科技支撑
24.强化科技在冲击地压防治中的支撑作用。要充分认识煤矿冲击地压灾害的复杂性,加大科研攻关力度,进一步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要加强非煤矿山地压灾害防治研究工作,及时治理岩爆等地压灾害。积极争取国家的煤矿采掘行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试点。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扶持,结合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积极支持兖矿集团、山东能源牵头建立省级或国家级煤矿冲击地压防灾治灾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依托山东黄金集团建立省级地下非煤矿山地压灾害防治中心,重点开展冲击地压和岩爆发生机理、防治技术的研究与推广等工作。
25.强化冲击地压机理研究和规律分析。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冲击地压机理研究,加快冲击机理及预测预报科研攻关,探索分析矿井冲击地压发生规律,以理论研究促进冲击地压防治技术不断进步。
九、加强立法,严格执法
26.加快制定出台《山东省煤矿防治冲击地压规定》,健全完善冲击地压防治法规标准体系。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严肃查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煤矿企业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27.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也要加强地压灾害防治工作,开采深度超过800m的地下矿山,要全部安装地压在线监测系统。存在岩爆危险的地下矿山,要改进支护形式,提高支护强度,保证支护效果。要大力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换人”工程,开采深度超过1000m的地下矿山,要大力推进无人智能化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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