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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組織條例 (民國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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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35年11月11日(非現行條文)
1946年11月11日
1946年11月23日
公布於民國35年11月23日
國史館組織條例 (民國45年)

中華民國 35 年 11 月 11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35 年 11 月 23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 45 年 4 月 27 日 修正第1, 8, 11條
中華民國 45 年 5 月 10 日公布總統修正公布第 1、8、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4 日 修正全文15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24 日公布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0524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總統府(90)華總人一字第 9000250950 號令、行政院(90)台文字第 070564 號令會銜發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國史館隸屬於國民政府,掌理撰修國史事宜。

第二條

  國史館置館長一人,特任,綜理館務,監督所屬職員;副館長一人,簡任,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三條

  國史館置纂修二十人至二十五人,聘任或簡任;協修二十五人至三十人,其中十人得為簡任,餘薦任;助修十五人至二十人,薦任。

第四條

  國史館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三人,薦任;處長三人,簡任;科長八人,薦任;科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人,書記官十五人至二十人,均委任;並得酌用雇員二十人至三十人。

第五條

  國史館設左列各處:
  一、史料處:分檔案、圖書二科,辦理整理檔案、保管圖書事項。
  二、徵校處:分時政、實錄、徵集、校對四科,辦理時政、實錄、徵集、校對事項。
  三、總務處:分文牘、庶務二科,辦理收發、文書、庶務及出納事項。

第六條

  國史館為審查史料,得設史料審查委員會,由館長指定纂修、協修各若干人,並聘館外專家若干人組織之。
  前項專家,開會時得支出席費。

第七條

  凡有關史料文件,各機關應抄送國史館,國史館向各機關徵集或調閱有關資料時,各機關不得拒絕。

第八條

  國史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九條

  國史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十條

  國史館為徵集史料,得委託各省、市教育廳、局、通志局或大學代辦。

第十一條

  國史館辦事細則,由館擬訂,呈請國民政府核定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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