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革命軍總司令出師討伐吳佩孚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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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革命軍總司令出師討伐吳佩孚宣言
作者:蔣中正
1926年8月16日
——中華民國十五年八月十六日長沙——
  • 各報館暨全國軍人、農、工、商、學各界同胞均鑒:中正此次奉命出師,就職之日,業將國民革命之需要,革命戰爭之目的,與中正北伐之職志,略陳梗概於國人之前,餘義悉詳本黨出師宣言中,計邀鑒察。現在國民革命軍,將與北洋正統吳佩孚決戰於江、漢;此戰關係,不僅決軍閥命運之存亡,即中國國家與民族之能否恢復其自由獨立,胥卜於此。質言之,國民與軍閥之爭,革命與反革命之爭,三民主義與帝國主義之爭,已至決戰最後之時期,此全國同胞亟宜參加革命戰線,共同奮鬥,以爭回我中華民族獨立自由之人格也。顧今日出師,何以必欲討吳,吳之罪惡何在,前未具舉,請略陳之。……吳佩孚自竄岳踞漢,以至今日,偽竊名號,亂發命令,初無何種根據;蓋賄選以成之北京政府,雖為北洋軍閥所竊據,然猶得豬仔國會,欺飾世界與一部分之國民;茲則吳佩孚所擁護之曹錕憲法與賄選總統,不惟全國人反對之,號稱合作之張作霖亦反對之,是吳佩孚本身所憑藉者,今已一無所有。革命耶!吳佩孚固仇視革命者也,護憲耶!而吳佩孚所挾持者又如此。然則吳佩孚果何所根據以取得對外對內之資格,故嚴格言之,吳佩孚者,直一禍國之罪人已耳!乃彼恬不知恥,儼然以中國支配者自居,帝國主義者利用之為工具,借款助械,隱為後援,指示發縱,嗾獒噬主,於是北洋派助帝國主義以華制華之陰謀,至吳佩孚又進而改為以湘制湘,以川制川,以西南制西南,以各省制各省之毒計。嗚呼!吳佩孚造亂禍國,戕賊同胞,至於此極,真食肉寢皮,而不足蔽其辜矣。……不寧惟是;吳佩孚今更流毒未已,派兵入湘,摧殘革命勢力,煽惑反動餘燼,是誠不獨謀危國民革命之根據,抑亦圖覆中華民國之國基。昔先大元帥詔示吾人以「北伐之目的,不僅在推倒軍閥,而在推倒軍閥所賴以生存之帝國主義,不僅推倒曹吳,而在使無繼曹吳而起之人。」今吳佩孚造亂作惡,已至貫盈,本黨為革命計,政府為自衛計,皆不得不出師討賊。本軍既任國民革命之先鋒,中正復荷本黨與政府之重託,完 先大元帥討賊除惡之遺志,盡革命軍人救國救民之天職,為民請命,責無旁貸,為國殺賊,義無反顧,現已躬率國民革命軍集中長岳,即日會師武漢,靖難中原,惟願邦人君子,鑒其弔民伐罪之忱,協力救國,一致奮起。須知國家之自由獨立,非革命不能達其目的;吾民之利益幸福,非革命不能得其保障。北洋正統,已成弩末,帝國主義,今已崩頹,取消不平等條約,已成吾民之普遍要求,欲求中國之自由平等,全在國民之努力。值此國族存亡之交,時代轉捩之日,所望全國農、工、商、學、兵各界,咸聯合集中於三民主義之下,視革命為國民人人之責任,以主義為救亡唯一之良謨,一致對外,共紓國難。至革命所抱之目的,消極在消滅封建餘孽,打破北洋正統思想,殲除軍閥,與其所賴以生存之帝國主義,積極遵照 先大元帥十三年北上宣言,速開國民會議,以產生三民主義之統一政府,廢除不平等條約,使國家民族永復其自由獨立之基。若夫聯省自治之論,早成軍閥割據之護身符,保境息民之說,不過為擁兵自衛之代名詞。推其用意,不過假借名義,反抗革命,苟延其特殊階級之生命,終見其崩潰與自殺而已。凡以此義商榷,中正絕不敢與聞。至於南北軍人,皆屬國家基幹,除與本軍甘心為敵,冥頑負固者外,如有向義輸誠,倒戈來歸,不願供軍閥個人之犧牲者,或同情於革命,不中帝國主義以華制華自相殘殺之毒計者,中正無不視為同志,期共安危。要之,今日出師,惟在討賊,即因吳為北洋軍閥之正統,為國民革命之障礙。武力為人民之武力者,無不勝;軍隊為個人之軍隊者,罔不滅,此則觀於軍閥過去之歷史而益著也。軍閥以軍隊為其個人之私產,國民革命軍,為國民全體所有之軍隊也。尊重民意,服從民命,以人民為基礎,以主義為依歸,但期全國軍人聯合一致,參加革命戰線,共同禦侮,達到本黨 總理救國救民之目的。凡革命進程中,苟可縮短戰期,減輕疾苦,中正視力所至,必不後人,然革命而不徹底,姑息轉以養奸,除惡而不務盡,因循祇足釀亂,中正秉承 先大元帥之遺囑,負荷黨國之重託,中國國民革命一日未成,即中正之責一日未完,四萬萬同胞之痛苦一日未除,即中正之任一日未解,奮我戈矛,撻彼國蠹,犧我身命,救我民生,國人有不願與國族偕亡,而視國家與民族之利益,超越於其個人與黨派之利益乎!時不可再,曷興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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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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