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北平圖書館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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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北平圖書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5年5月11日(非現行條文)
1946年5月11日
1946年6月28日
公布於民國35年6月28日

中華民國 35 年 5 月 11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35 年 6 月 2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7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20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3 月 27 日 廢止11條
中華民國 62 年 4 月 12 日公布

第一條

  國立北平圖書館隸屬於教育部,掌理關於圖書之蒐集、編藏、考訂、展覽及圖書館事業之研究事宜。

第二條

  國立北平圖書館設左列各組:
  採訪組。
  編目組。
  閱覽組。
  善本組。
  輿圖組。
  特藏組。
  研究組。
  總務組。

第三條

  國立北平圖書館置館長一人,簡任,秘書二人,組主任八人,編纂八人至十二人,編輯十四人至二十人,均聘任,幹事二十人至三十五人,委任。

第四條

  館長綜理館務,秘書,各組主任,編纂,編輯承館長之命,分掌文書及各組事務,幹事承各組主任,編纂,編輯之命,辦理所任事務。

第五條

  國立北平圖書館置會計員一人,委任,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六條

  國立北平圖書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七條

  國立北平圖書館因事務上之需要,得用雇員二十五人至四十人。

第八條

  國立北平圖書館得聘請中外學者為顧問或通訊員。
  前項顧問或通訊員為無給職。

第九條

  國立北平圖書館每屆年度終了,應將全年工作概況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分別造具報告書及計劃書,呈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條

  國立北平圖書館辦事細則由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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