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北平圖書館組織條例
外观
國立北平圖書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5年5月11日(非現行條文) 1946年5月11日 1946年6月28日 公布於民國35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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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立北平圖書館隸屬於教育部,掌理關於圖書之蒐集、編藏、考訂、展覽及圖書館事業之研究事宜。
第二條
- 國立北平圖書館設左列各組:
- 採訪組。
- 編目組。
- 閱覽組。
- 善本組。
- 輿圖組。
- 特藏組。
- 研究組。
- 總務組。
第三條
- 國立北平圖書館置館長一人,簡任,秘書二人,組主任八人,編纂八人至十二人,編輯十四人至二十人,均聘任,幹事二十人至三十五人,委任。
第四條
- 館長綜理館務,秘書,各組主任,編纂,編輯承館長之命,分掌文書及各組事務,幹事承各組主任,編纂,編輯之命,辦理所任事務。
第五條
- 國立北平圖書館置會計員一人,委任,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六條
- 國立北平圖書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七條
- 國立北平圖書館因事務上之需要,得用雇員二十五人至四十人。
第八條
- 國立北平圖書館得聘請中外學者為顧問或通訊員。
- 前項顧問或通訊員為無給職。
第九條
- 國立北平圖書館每屆年度終了,應將全年工作概況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分別造具報告書及計劃書,呈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條
- 國立北平圖書館辦事細則由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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