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指導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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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立故宮博物院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 國立故宮博物院指導會設置要點 民國103年1月6日(現行條文) 制定机关:行政院 2014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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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目的)
- 為因應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業務需要,並加強與其他研究機構之合作,特設立國立故宮博物院指導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任務)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本院在古文物及藝術品之研究、典藏、展覽、出版、教育推廣以及經營管理等業務之指導。
- 二、本院未來發展計畫之指導。
- 三、本院年度重要業務之指導。
第三條 (委員會之設置)
-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擬具建議名單,報請行政院院長聘兼;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就下列人員擬具建議名單,報請行政院院長派(聘)兼之:
- 一、總統府秘書長
- 二、行政院秘書長
- 三、內政部部長
- 四、外交部部長
- 五、教育部部長
- 六、文化部部長
- 七、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 八、民間或公部門具藝文、新聞媒體、工商企業、工程、法律及其他與博物館領域相關專業人士等十二人至十六人。
第四條 (委員任期)
-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五條 (議事事項)
- 本會以每一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第六條 (委員出席事項)
-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七條
- 本會會議時,得邀請本院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工作人員)
-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相關人員派兼之。
第九條 (相關薪俸)
-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條
-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院年度預算內相關科目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