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甘肅科學教育館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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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甘肅科學教育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4年6月30日(非現行條文)
1945年6月30日
1945年7月19日
公布於民國34年7月19日

中華民國 34 年 6 月 30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34 年 7 月 1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7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20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3 月 27 日 廢止11條
中華民國 62 年 4 月 12 日公布

第一條

  國立甘肅科學教育館,隸屬於教育部,辦理甘肅通俗科學教育,並輔導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關推行科學教育。

第二條

  國立甘肅科學教育館,設左列各組:
  一、研究組:掌理實驗化驗藥品,配製儀器、標本、模型、設計、施教、研究、編輯、出版及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二、推廣組:掌理宣傳、表演、視察、輔導及其他有關推廣事項。
  三、展覽組:掌理調查、徵集、登記、陳列及其他有關展覽事項。
  四、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其他不屬各組事項。
  前項各組,得按事實需要分別或合併設置。

第三條

  國立甘肅科學教育館置館長一人,簡任,組主任二人至四人,荐任,編輯三人,荐任或委任,研究員三人,荐任或委任,輔導員三人,幹事九人至十一人,均委任。

第四條

  館長綜理館務,組主任,編輯,研究員,輔導員,幹事承長官之命,分別辦理各項事務。

第五條

  國立甘肅科學教育館因事務上之需要,得置技正二人,薦任,技士二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五人。

第六條

  國立甘肅科學教育館置會計主任一人,佐理員一人,均委任,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八條

  國立甘肅科學教育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九條

  國立甘肅科學教育館,得呈准教育部設儀器、標本、模型製造所。

第十條

  國立甘肅科學教育館每屆年終,應將全年度工作概況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分別造具書表,呈報教育部備查。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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