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 (民國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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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60年4月30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60年(1971年)4月30日
中華民國60年(1971年)5月10日
公布於民國60年5月10日
總統(60)台統(一)義字第 811 號令
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 (民國63年)

中華民國 60 年 4 月 30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60 年 5 月 10 日公布1.總統(60)台統(一)義字第 81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
中華民國 63 年 12 月 6 日 修正第2至4, 6條
刪除第8條
中華民國 63 年 12 月 19 日公布2.總統(63)台統(一)義字第 57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6 條並刪除第 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廢止11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15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81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外交部為辦理新進及在職人員實務及智能講習事項,設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

第二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三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掌理文書、機要,與各單位協調、聯繫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四條

  本所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置組長三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組員三人或四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九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各承長官之命,分掌各項事務。

第五條

  本所置兼任講座及專任講座,由本所報請外交部核准後聘用,其聘期以聘約定之。

第六條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所人事管理業務,由外交部人事處兼理之。

第八條

  第二條至第四條及第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員工訓練、一般行政管理、文書、打字、事務、會計、統計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九條

  外交部得視事實需要,核定由本所辦理外交領事人員眷屬及其他各項講習。

第十條

  本所講習計畫及各項章則,由所擬訂,呈請外交部核定實施。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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