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特派員公署組織條例 (民國3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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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特派員公署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2年8月8日(非現行條文)
1943年8月8日
1943年9月11日
公布於民國32年9月11日
外交部特派員公署組織條例 (民國34年)

中華民國 32 年 8 月 8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32 年 9 月 1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4 年 8 月 30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34 年 9 月 12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12 日 修正全文7條
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23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5 日 廢止7條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7 日公布

第一條

  外交部經行政院之核准,得於必要地區,設置外交部駐某某地區特派員公署。

第二條

  外交部特派員,簡任,秉承外交部部長之命,辦理該地區對外交涉事項及特別交辦事項。

第三條

  外交部特派員於其職務上之事項,得隨時與該地區有關係之機關長官接洽辦理,並應隨時呈報外交部,其事項重要者,應先向外交部請示。

第四條

  外交部特派員公署,置祕書一人或二人,科長一人或二人,均薦任,科員二人至六人,辦事員一人至三人,均委任,其任免由外交部依法行之。
  外交部特派員公署,得酌用雇員。

第五條

  外交部特派員公署辦事細則,由外交部定之。

第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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