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特派員公署組織條例 (民國36年)
外观
← | 外交部特派員公署組織條例 (民國34年) | 外交部特派員公署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6年6月12日(非現行條文) 1947年6月12日 1947年6月23日 公布於民國36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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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外交部經行政院之核准,得於必要地區,設外交部特派員公署,及其辦事處。
第二條
- 外交部特派員簡任,秉承外交部部長之命,辦理該地區對外交涉事項及特別交辦事項。
第三條
- 外交部特派員於其職務上之事項,得隨時與該地區有關係之機關長官接洽辦理,並應隨時呈報外交部,其事項重要者,應先向外交部請示。
第四條
- 外交部特派員公署分甲乙兩級。甲級特派員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一人,科長二人至四人,薦任;專員二人或三人,聘派;科員六人至十人,辦事員二人至四人,委任;雇員四人至六人。乙級特派員公署置秘書一人或二人,科長一人或二人,薦任;專員一人或二人,聘派;科員二人至六人,辦事員一人至三人,委任;雇員二人至四人。
- 甲級特派員公署辦事處,置主任一人,秘書一人,薦任;科員二人至四人,辦事員一人至三人,委任;雇員三人至五人。
- 乙級特派員公署辦事處,置主任一人,科員二人或三人,委任,並得指定一人為主任科員,辦事員一人或二人,委任;雇員一人至三人。
- 各特派員公署及其辦事處,各職員之任免,由外交部依法行之。
第五條
- 外交部特派員公署置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律之規定掌理本署及其辦事處之歲計會計事務,受特派員之指揮,並受外交部會計長之監督指揮。
第六條
- 外交部特派員公署及其辦事處辦事細則,由外交部定之。
第七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