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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辦理籌募日本地震賑災募得善款使用計畫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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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外交部辦理籌募日本地震賑災募得善款使用計畫報告 2012年2月29日
中華民國外交部

勸募活動財務使用計畫報告

101.02.29

一、計畫背景:

日本東北地區上(100)年3月11日發生強震,造成重大生命及財產損失。為協助日本賑災,外交部呼籲國內各界發揮人溺己溺、人饑己饑的國際人道援助精神踴躍捐輸。

二、目標:

協助日本賑災,使當地災民早日脫離困境並重建家園。

三、計畫經費來源:

外交部辦理籌募日本賑災善款共計新台幣5億666萬9,899元整。

四、經費使用期限:

外交部辦理籌募日本地震賑災開始日期(民國100年3月11日)至勸募活動年度終了後2個月(民國101年2月29日)。

五、經費使用說明:

日本賑災善款新台幣506,669,899元已全數支用完畢,募款收支報告請參考附件,經費使用項目則分述如下:

(一)100年4月21日王院長金平訪日轉致日本赤十字社:共計新台幣370,000,000元

(二)電匯並責成駐日本代表處代轉台北市松山區健康國民小學捐助日本宮城鎮石卷國小兒童款:共計新台幣141,362元

(三)電匯並責成駐日本代表處代轉「中國佛教會」捐贈日本福島核電壯士之安家關懷金,共計新台幣5,000,000元。

(四)電匯並責成駐日本代表處代轉臺北醫學大學捐助日本東北大學及東北福祉大學震災款:共計新台幣1,390,283元

(五)100年8月25日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謝林副主任委員澄枝乙行訪日捐款予日本赤十字社作災區重建之用:共計新台幣10,000,000元

(六)本部委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轉致日本赤十字社:共計新台幣120,138,254元。(100年10月4日電匯新台幣120,098,310元,101年3月2日電匯新台幣39,944元)

六、活動效益

日本發生地震後,外交部於第一時間即辦理籌募日本地震賑災募款,並確實監督確保我國民間之愛心善款均全數用於日本賑災。除代轉國內團體捐款予日本特定團體使用外,其餘款項均透過我駐日本代表處或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轉交「日本赤十字社」,協助賑濟受災災民及災區重建工作,以期讓日本災民早日回復正常生活。

由於台日關係密切,日本為我重要鄰邦,兩國人民彼此感情緊密,我國無論在伸出援手的速度和提供救援物資、賑災捐款的金額,遠超過歐、美等其他國家,除廣獲日本國內各媒體報導外,日本政府及民間對我國展現國際人道關懷均甚感念,首相菅直人、官房長官枝野信男、前首相海部俊樹及前首相森喜郎等曾分別致函予總統、副總統及本部楊部長致謝,足以顯示日本對台灣在此次賑災活動中展現出的真誠關懷和友情的重視。

透過民間與政府的共同努力,對日本政府及災民提供及時援助,以及災後協助日本進行重建工作,不僅彰顯出我國人道關懷形象,也向世界展現台灣是國際社會之「人道援助的提供者」。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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