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店夥將漢票匯水銀抬高收入私賬作為存款應依刑律第三八三條第三八五條第二九條第一第二項分別處斷
以官票完納釐金以銅元付賬仍與刑律第三百八十三條相符如係情輕可予酌減
煙行慣例行用必取兩分號夥所得一分確在煙行應得兩分之內且出煙行自願減收自可認為出自贈與不得請求迫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