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判決未經合法牌示祗經提傳宣示者其上訴期間無從起算應訊取被告意見是否不服再行分別依控告或覆判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