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華工在英國犯罪經英國裁所判處罪刑執行未完遞解回國仍得依刑律處斷但已受其刑之執行或經免除者得免除或減輕本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