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饑民搶劫糧食應否依刑律第十三條第二項減輕係事實問題至一再減輕應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