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訴律草案第三一六條所稱應科二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在第一審應以檢廳起訴文所認之法定刑為準在上訴審應以原判宣告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