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看守所所丁係輔助執行司法行政事務之吏員應包含於官吏犯贓治罪條例所稱官吏之內(即非司法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