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法本不得羈押證人若因其在監禁執行中而羈押之則其性質係繼續從前之監禁其羈押日數自得算入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