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事執行規則十條雖未定有送達明文但既許當事人抗告即應送達至抗告期間應依據前條七日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