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鄰縣上訴暫行辦法並非全國一律適用司法部十年第一○六八號訓令所謂此件應歸消滅者係專指適用鄰縣上訴辦法之省分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