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為虛偽陳述之證人事後畏罪潛逃係刑事訴訟律草案第四百四十五條不能提起公訴之一種惟同律第四百四十六條所列為被告人不利益得請求再審之情形則第四百四十五條自不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