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司法印紙規則所稱書狀則律師閱卷聲請書自應包括在內至民事委任訴訟代理之書狀當然為民事書狀除貼用掛號費外應依修正訴訟費用規則第七條加貼審判費五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