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訴訟印紙貼用第二審法院亦應依法調查如有不足應令補繳
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亦須經過一定之程序若不能認第一審法院已經審核確定則上訴至第三審時仍得自行審查核定
第三審未繳訟費駁斥上訴後當事人以在第二審繳費之收據提起再審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