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交通部如准兩汽車公司以上行駛同一路線則一汽車公司自不得得擅自主張專業惟行政官廳為便宜起見特一公司專業亦無不可至馬車與汽車營業不同不得認為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