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訴執行規則既無特別規定無債務人名義者自不問公款私款均不許其執行惟在公款如債務人及債權人均無異議執行衙門自得據該人管機關函請由他案執行所得價金中代為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