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合夥債務非單純合夥員各人之債務可比原應由合夥員公同負責惟此項條理並無強行性質如有特別習慣得依習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