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合同如係關於具體事項約定美國領事為公斷人則為公斷契約尚非無效但如其內容在約使美領事實行審判則係剝奪雙方訴訟於中國法院之權自應認為無效不生違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