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律載夫逃亡三年不還者聽經告官給照改嫁甚告官程序即民訴條例所稱公示催告程序管轄法院除同條例第六百三十五條外既別無規定自應適用同條例第十四條解為夫之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初級審判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