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偽造契據應構成刑律二百四十三條之罪如經投稅由官署黏尾蓋印者更犯二百四十三條及二百四十一條之俱發罪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