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統字第32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理院統字第319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32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321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聚眾械鬥如有豫約并指明處所且有妨礙地方靜謐之虞者應照騷擾罪暨殺傷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