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試辦章程二二條所謂應付預審案件當然不包括初級管轄之案件自不得以地初合廳之故遂謂初級管轄案件亦可預審
依試辦章程一零四條規定除拘役罰金外祗能請求預審不能逕付公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