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兩縣會審判決自屬違法應據當事人不服予以撤銷發回更審惟雖為會審之形式而並未參與評議判決者仍認為有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