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市賈為胡貨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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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市賈為胡貨判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81

〈甲為市賈為胡貨物,有犯禁者。大理以闌出邊關,論罪至死。刑部覆云:「賈人不知法,以誤論罪,免死從贖。」〉

貨以貿遷,日中為市;化能柔遠,天下通商。爰詰犯禁之人,以明有截之制。矧惟市賈,實主販夫,競彼錐刀,當展誠而平肆;取諸噬嗑,方易有而均無。既泉布之攸歸,何器用之或異?梯山款塞,胡虜初喜其來王;懷寶越鄉,周官方驗其不物。事既告於邊吏,罪方書於賈人。且觀爾實來,則銀錢是入;既按其闌出,何璽節無憑?舉貨既麗於司關,附刑當置於圜土。一成定法,理官可貸其全生;三宥是思,憲部宜允於從贖。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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