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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麥尊子爵致大清皇帝欽命宰相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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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天承运皇帝敕谕英咭利国王 巴麥尊子爵致大清皇帝欽命宰相書
又名:巴麥尊子爵致中國皇帝欽命宰相書 清朝
第三代巴麥尊子爵亨利·坦普爾
1840年2月20日
譯者:小馬禮遜
南京條約
本作品收錄於《籌辦夷務始末

大英國主欽命管理通外事務大臣巴麥尊,敬此照會
 大清國
皇帝欽命宰相。

茲因官憲擾害本國駐在中國之民人,及該官憲
褻瀆大英國家威儀,是以大英國主調派水陸軍師,前往
中國海境,求討
皇帝昭雪伸冤。


 大清、大英兩國通商,已歷一百餘年之久。當此時間,
 大清國家准英國民人居住內地,俾得在彼貿易。是以經有大
英國民人,賴
 大清國家實信,即住粵省為商,往往攜帶重多費貨進省。此外
英國民人,欲與中國經商,但因多端,不能親自赴到,故將
所運貨物進粵,而託付駐內地同國人等經手,請在彼代
銷後,將所獲價值寄送英國地方,交與貨主。

如此,常有英民數人帶貨重多,居在
 大清
皇帝境內也。大英國主與
 大清
皇帝,雖未得相互盟約,然大英國民人,全賴
皇帝秉公實信,常時赴到中國,以為經商。更兼大英國主,近年特
調大英國家官員駐粵,其官已奉嚴禁經商,並與貿易稍
無相結,且經諭該官與粵省官憲,逕行文移往來,俾得保
護英國民人,及致大英、
 大清兩國家,得有經由交通矣。

茲於舊年之間,有某官憲,奉
 大清
皇帝之欽命,輒將在粵省依賴
 大清國家實信之英人,向之強行殘害。且該官憲輕視大英國
家,特委管理領事憲職,亦行強迫凌辱該領事等情。呈到
大英國家,一經聞知,詫異不勝,抱恨良深。追問其故,止稱
因英國數人違禁販賣鴉片,故有此等行為。據稱
 大清律例,禁止運帶鴉片進入內地,又聲明凡有帶來鴉片,盡行沒官也。

夫大英國主,甚願凡有民人前往外國,一概遵
照該國律例,如在外國犯法,宜然自取罪孽,則不願包庇。
雖然如此,國主不容住在他邦之本國民人,遭殘受辱喫
虧。倘若已經見屈,國主必行查鑒伸冤。設使某國家立法,
關涉中外者,該國家須必執法從事、不偏不倚。如不然,終
不可行也。倘若以法繩外民,亦應以法繩內民,並不宜徇
縱百姓犯法而姑寬,但外人同犯則治罪也。若是日久,使
該法律廢弛,視為具文,及令內外一均以為無力,旋後未
究明之先,忽然執法,喫緊嚴行,實屬不合情理也。


 大清禁例,雖不准運來鴉片,向經多年粵省官憲徇庇任縱販
賣鴉片之弊,為眾所周知也。況該官完自總督以下,任徇
外國人等販賣鴉片,年受規銀,厚得利益矣。且近來該官
憲違法,將停泊零丁洋面外國之鴉片,裝載舟師入
口,不法至此極矣。試問京師御政,知此弊否?儻實知此,而
任官憲行為,猶無此等禁例,則果廢本法。即
 大清國家稱云不知此弊,猶若說云,果知外國人等違例運來
鴉片,但不知宮憲違法相助運進,額受規銀任縱,則外地
國家可問
 大清國家,何等嚴行防範,豈得開一眼而鑒遠人犯罪,閉一眼
不得鑒官憲犯罪乎。且官憲自應認真力行其
 國家之法,既敢違法,即為犯罪甚重者。

即使
 大清國不欲仍舊視鴉片禁令為具文,乃率然立志執法從事,
則該國家必應首先治該官憲之罪也。乃外人被兩廣總
督暨屬下官員示鼓包庇,引誘犯法,伊等即見強迫。惟官
憲甚有責處,即見寬免。所辦之法,殊屬反理。

設如
 大清國家始行國法之前,明示改意之原由,及將違法運入內
地之鴉片一切境內拏獲沒官,若如此大英國家亦不以
此為寬。若
 大清國諭飭本官憲,在本疆內照此辦法,殊合義理。

而其緣何擬定,不宜照此辦事,惟
 大清國家所自知也。然反立志不拏違禁之鴉片,轉緝安分英
國之商民,替罪犯者,致刑無罪之人,且磨難良人,以掯勒
歹人。又定議將奉大英國官職之領事,為官憲手之器,
以致逼勒。執
 大清國之法而行者,獨不思該法非該領事所干也。

因此諸端,大英國家告明,不任此等作行。且因此等辦法,大英國家
決討昭雪。

夫大英國商人多有安分駐省,忽然見禁在本
館內,盡絕食物,所傭內地工人見驅不准相助。該官憲自
不能查出拏獲鴉片,故此拘禁商人,雇令將住別處,自所
不管理他人之鴉片若干,呈繳官憲。當時雖數分不在
 大清屬轄之地,然不呈繳,嚇呼使之餓死。至國主特命之領事
聞知該英商人被官憲強迫,致生命臨危,即冒礙難赴省,
詢問委曲,苦勸官憲歇手,不可此等妄行。卻欽差大臣將
本國主官員之詞,置如罔聞,及背各國交通之義理,又稍
不顧係大英國家官員,宜為尊重者,而行監禁。領事暨商
人,一概將口腹之需,仍行斷絶。夫該領事職分權勢,並未
及諭令不在省之別人,將鴉片若干呈繳。奈
 大清官憲嚇呼,儻不行諭,即要悉使餓死。是以領事特意拯救
被禁同國人之命,畢竟徇催令即行諭繳。又該人奉諭,本
未必應遵,況且所催繳貨物,大分由他人受託,並非自己
之貨,其尚且循遵諭令,無不意欲將在粵省之英商,救之
脫死,定係仰賴大英國主,將來必使賠還其損。

夫大英國領事,見逼迫抑勒,勢不可當,既特奉領事之職,以保護本
國民人,又人多臨殘命者,遂救援之。

故大英國家不能貶損其辦法。所有人等一經奉諭,即便呈繳催討之貨,甘心
悅服該貲貨消滅,以免消滅同國多人之生命等情,大英
國家殊為嘉獎。但大英國家緣此事情,催討
 大清國家盡行伸冤,按照左例之各條款也。

一、所有逼奪之貨物,以贖領事並被禁英商等之命,悉應
催討賠還,給予原繳之人也。惟大英國家査聞所繳官之
貨,已經置之,再不能仍原繳之樣交回,則大英國家決討求
 大清國家將該貨價償給大英國家,以轉還應收之人。

一、因凌辱國主特命領事,即是褻瀆大英國威儀,故英國決要
 大清國家昭雪,且本國主將來派官駐在中國,管理本國民人
貿易之為。
 大清通文移往來之經由,則該國家兼其官憲,必須照大英
國威儀所宜之尊重,即與該官交通相待,按照成化各國
之體制,茲乃大英國所催討也。

一、大英國家決要擔保將來妥當,按照兩國曆久相通之
理,使凡有英國民人,赴到中國經商,儻務正經貿易,不得
再遭強迫吃虧。又欲免或京師之上憲,或有天下口岸之
地方官,不得擅自恃勢,累即在中國經商之英國商民。因
此各緣故,大英國家催討在
 大清國沿海地方,將島地割讓與大英國家,永遠主持,致為大
英民人居住貿易之市,以免其身子磨難,而保其貲貨妥
當。所割讓之島,廣大形勢之便,或止一島,或數島,皆照大
英奉全權公使所擬也。除此據傳
 大清官憲,向來限制駐粵之大英商等,將其貨物賣給洋行商,
並不賣與他人。且
 大清國家因如此限制大英商人之經營,則該國家亦宜為其
限制。經承之洋商,承當責任。又近年洋行中,數商之行倒
歇,及大英商所損之銀甚重。儻聽伊隨便擇人交易,不致
受此損。是以大英國家決要  
 大清國,將該倒歇洋行之欠銀,賠還英國債主。更兼大英國家,
近聞官憲另行強悍,逼迫英國民人。儻此書未到宰相之
先,在中國儻有另行事端,以惹大英國家,又須別催討之
條。若如此,則大英國准本國之奉全權公使另行催討。便請
 大清宰相將伊所催討各款,視若在此書內命討各條無異矣。夫
 大清、大英兩國,相離遙遠,事體最為緊要。大英國家不能聽候得知
 大清國家如何回復所計各款。如俟候英國接到覆文,而所稱
竟或不足肅照大英國家之威儀大體,則遷延須辦之法。
是以大英國定議,即行調派水陸軍師,赴到
 大清國海境,加力追討,辯明情形,使御政知悉,大英國以此情
最為緊要事體,不容遷延。更兼大英國家,要令京師上憲
觸目驚心,知悉大英國家以此事情為緊要,務須善妥速
即定事。故該統水陸之師,已經奉命,一經駛到
 大清國海境,即行固圍堅封
 大清廣大之海口,將所逢中國之各船隻,攔截拘留持守,且命占據
 大清屬轄之便當地方,為英國軍師所鎮守之地,迨各事成
就完竣,全足大英國之意矣。因官憲肆行迫脅大英國官民
人等,大英國所行,與
 大清國結釁相戰,不獨合義理,乃不得不然而行。且
 大清國未善妥昭雪定事,仍必相戰不息矣。夫英國欲惜光陰,要給
 大清國便易,及早辦事,遂賜水師提督及該領事全權斟酌定
議。並已訓諭各情,飭令前往直隸內海,近就京都內閣之
白河口。第因上年在粵凌辱本國領事,現當未相結,具約
安堵,英國民人,在中國妥當尊重居住,即大英國家難容
本國官員置身於官憲之管下,故此本大臣必請
 大清國家賜令特派
欽命之大臣,前往統帥船上,與大英國奉全權之公使,及此事商
量。如到師船,自必全行恭敬迎接,厚禮優待,視為欽命差
委大臣也。夫
 大清官憲,忘義強辦,所以派此軍師赴到
 大清海境。故此本大臣聲明所有緣此之使費,大英國家催討,務要
 大清國家抵償也。本大臣特此陳明晰訴情節,啟
 大清宰相,並將大英國受冤屈之緣由,及大英國家所催討賠
還之各款,並所諭飭將帥始行辦法各情,一一述明,並未
得稍隱矣。仰思
皇帝睿智秉公之風,聲名揚於世界四方,可冀
 大清國家,查鑒前來催討各款,係屬公道,果係大英國家所慕
望也。且本國家誠願
 大清國家將催討之款,一概直捷全允,俾得
 大清大英兩國民人,日久友和,交通之路,即速復開,彼此自然
獲益也。現將此照會,抄錄寄字本國奉全權公使,令之譯
出漢字,且將譯文及原書並寄
 大清
皇帝欽命宰相大人查鑒。

兼仰慕光範,並候享祚無旣。

一八四〇年二月二十日巴麥尊於倫敦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