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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城镇私人建设住房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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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建委《关于城镇私人建设住房问题的报告》
粤府〔1980〕154号
1980年8月26日
发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现将省建委《关于城镇私人建设住房问题的报告》批转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有领导地组织和鼓励城镇私人建设住房,是缓和城镇住房紧张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市、县要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全面规划,在认真抓好公房建设的同时,注意调动私人建房的积极性,力争把城镇住房建设搞得多一些、快一些、好一些。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80年8月26日


关于城镇私人建设住房问题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城镇私人建设住房逐渐增多,一九七八年建了十六万六千平方米,比上年增长百分之五十;一九七九年建了四十二万平方米,比一九七八年增长一点五倍。这对缓和城镇住房紧张,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过去有的地方禁止私人在城镇建设住房,对私人建的住房不加区别地一律折价或没收归公,至今尚未纠正;有的地方对私人建造住房不加管理,任由搭建,影响市容和城市建设规划。

目前我省城镇缺房户约达三十七万多户,其中无房户六万三千户,平均每人两平方米以下的严重拥挤户十万一千户。为了逐步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除了国家、地方、企业拿出一定的资金、材料建设公共住房外,还必须注意调动私人建设住房的积极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鼓励私人在城镇建设住房。凡有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资金、材料、用地来源正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报经城建部门审查批准,可在所居住的城镇建设住房,产权和使用权归己,国家依法给予保护,房管部门应按规定发给产权证。

二、认真组织和帮助私人在城镇建设住房。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形式:(一)将国家、地方投资建成的住房出售给城镇居民,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二)集资集料统一建设,即由房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把私人的资金、材料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公寓式住房;(三)在小城镇和城市郊区,按城市规划,指定地点,由私人自建;(四)自建公助,由厂矿企业给本单位职工建房补助或贷款。

三、切实帮助解决私人建房所需的建筑材料。除侨汇建设住房所需材料按国务院国发〔1980〕61号文件的规定解决外,其他私人建设住房所需材料,由各地、市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安排,可以从计划内拨出一部分解决,也可以计划外组织供应。

四、正确处理私人建房中的遗留问题。对文化大革命以来私人在城镇建设的住房,要作调查和分析,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凡资金、材料、用地来源正当,又符合城市规划的,应承认其产权和使用权,允许补办手续,发给产权证。对违反城市规划,妨碍交通、市容和安全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改建或拆除。对于利用职权,化公为私,无偿调用、侵占国家、集体资材或别人劳动力的,要退赔;情节恶劣,群众意见大的,经上级批准后,可将所建房屋折价归公,另行分配;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要依法处理,直至没收其所建房屋。过去各地、市对私人建造住房处理不当的,应予以纠正。

广东省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〇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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