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英國署領事韓仕
外观
復英國署領事韓仕 作者:劉坤一 清朝 1878年4月5日 |
版本據中國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第三所主編中國近代史資料叢書《劉坤一遺集.第五冊》書牘卷之十五,第2415-2416面,中華書局1959年6月第1版。標點爲本套書整理者所加。 |
復英國署領事韓仕
光緒四年三月初三日
頃接來函,並南海縣照會貴署領事官公文一件,均卽閱悉。查中國民人犯法,逃在香港,一經中國官員照會英國領事官訪查嚴拏,卽行交出,條約本有明文。惟同治年間,瑞前部堂與貴國羅前領事官酌定前往香港提犯章程,所有各屬文武員弁,前往香港提解人犯,均稟由本衙門劄行貴前領事官轉致香港貴國官員,將犯交解來省。今該縣前往香港提解兇犯鄧寄仁,何以並不稟明本部堂劄行提解?除札飭該縣查明稟覆,一面將本案緣由具稟本部堂以憑劄知將犯提解審訊,並飭嗣後遇有此等事件,務須查照瑞前部堂酌定章程辦理,毋再率忽外,相應函覆貴署領事官查照。
再,查各屬辦理中外交涉事務,除香港提犯一事必須稟明本部堂劄行提解外,其餘交涉事件,各地方官與各國領事官向有公文往來。今該南海縣照會貴署領事官赴港提犯,雖與瑞前部堂定章未符,但其文詞均係公事公言,並無欺藐貴署領事官之意。若以提犯一事與向章未符,儘可覆知該縣具稟本部堂核辦,或由貴署領事官申請本部堂札行該縣遵照;卽謂字句欠妥,未能釋然,亦祗可明白辨論。乃貴領事官於該縣照會文內輒以紅筆旁抹,此則雖中國上司之於屬員,亦無如此體制。各國領事官與中國官員,自應彼此共敦睦誼,中國地方官不得輕慢各國領事官,則各國領事官亦不可輕慢中國地方官,同一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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