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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对照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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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对照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21〕26号
2021年12月8日
发布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网站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对照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21年11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与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决定开展高校非学历教育检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定》的印发实施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高校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组织学习研讨,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缩水”不“跑偏”。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属地高校对照《规定》开展非学历教育检查整改工作(检查整改清单可参考附件1)。要坚持从严从实落实要求,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妥善处理问题(包括遗留问题),切实做到改到位、改彻底。整改工作结束后,部属高校应将整改情况和结果报教育部职成司确认;其他高校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在整改结果确认前,高校全面停止与校外机构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评价标准和办学质量抽查、评估机制,对现有相关管理制度、机制进行调整完善,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规办学行为,让高校非学历教育监管“有力度”“长牙齿”。特别是对整改期间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的要取消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从2023年开始,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1月份前做好上一年度属地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明细的备案工作(备案表可参考附件2)。要加强对备案信息的梳理分析,对备案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督促高校进行改正。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规定》执行工作的经验做法,对出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及时向我部报告。我部将适时组织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和检查。

联系人及电话:教育部职成司 鲁亚辉、徐璐, 010-66096459,邮箱:dce@moe.edu.cn。

附件:

1.高校非学历教育对照检查整改清单

2.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明细备案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8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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