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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互联网+旅游”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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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互联网+旅游”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文旅资源发〔2020〕81号
2020年11月30日
发布机关: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网站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互联网+旅游”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文旅资源发〔202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当前,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持续更新迭代,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为坚定不移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持续深化“互联网+旅游”,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旅游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助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以“互联网+”为手段,在坚持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推动旅游生产方式、服务方式、管理模式创新,丰富旅游产品业态,拓展旅游消费空间,培育适应大众旅游消费新特征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国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倡导文明旅游风尚,提供更高水平、更加丰富的旅游产品,让广大群众在高质量旅游体验中厚植家国情怀、感受幸福生活,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坚持市场主导。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创新政策供给,完善配套制度,优化“互联网+旅游”营商环境。

坚持技术赋能。推动5G、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区块链等信息技术革命成果应用普及,深入推进旅游领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旅游业发展质量、效率和动力变革。

坚持开放共享。将互联网作为旅游要素共享的重要平台,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形成以开放、共享为特征的旅游业发展新模式。

坚持安全有序。强化底线思维,树立安全意识,依法依规加强对互联网旅游服务平台的监管,筑牢互联网和旅游业融合发展的安全防线。坚持包容审慎监管,依托互联网技术全面提升旅游监管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2年,“互联网+旅游”发展机制更加健全,旅游景区互联网应用水平大幅提高。建成一批智慧旅游景区、度假区、村镇和城市。线上线下旅游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个性化、多样化水平显著提升。全国旅游接待总人数和旅游消费恢复至新冠肺炎疫情前水平,旅游市场大数据监管和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到2025年,“互联网+旅游”融合更加深化,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成为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基本实现智慧化转型升级。依托网络平台的定制化旅游产品和服务更加普及。全国旅游接待总人数和旅游消费规模大幅提升,对境外游客的吸引力和影响力明显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设智慧旅游景区。制定出台智慧旅游景区建设指南和相关要求,明确在线预约预订、分时段预约游览、流量监测监控、科学引导分流、非接触式服务、智能导游导览等建设规范,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国有旅游景区应于2021年底前全部提供在线预约预订服务。引导旅游景区开发数字化体验产品并普及景区电子地图、线路推荐、语音导览等智慧化服务。建设一批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树立智慧旅游景区样板。推进乡村旅游资源和产品数字化建设,打造一批全国智慧旅游示范村镇。支持旅游景区运用数字技术充分展示特色文化内涵,积极打造数字博物馆、数字展览馆等,提升旅游体验。

(二)完善旅游信息基础设施。加快提升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各类旅游重点区域5G网络覆盖水平。推动停车场、旅游集散与咨询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旅游专用道路及景区内部引导标识系统等数字化与智能化改造升级。推进物联网感知设施建设,加强对旅游资源、设施设备和相关人力资源的实时监测与管理,推动无人化、非接触式基础设施普及与应用。进一步规范各地区旅游大数据中心建设,建立省域统一的数据标准并逐步推广至全国,实现涉旅数据整合和共享,发挥数据综合服务和应用效能。

(三)创新旅游公共服务模式。厘清政府公共服务与市场旅游信息服务边界,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旅游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模式,提升平台服务效能,实现可持续运营与发展。各地区要进一步拓宽旅游公共服务信息采集渠道,有效整合文化和旅游、公安、交通、气象等部门的相关数据信息,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平台上及时发布旅游景区实时游客量、道路出行、气象预警等信息,引导旅游资源优化配置。依法依规推动政府与企业间相关数据资源共享。推进旅游厕所数字化建设,实现信息查询、路线导航、意见反馈等功能。完善入境游客移动支付方案,为其旅游消费提供便利。在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保留线下服务的基础上,支持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开发专门应用程序和界面,优化使用体验。

(四)加大线上旅游营销力度。统筹线上线下,强化品牌引领,实施国家旅游宣传推广精品建设工程。通过互联网有效整合线下资源,总结推广全域旅游发展经验模式,推动建设一批世界级旅游城市。开展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等国家文化公园,以及丝绸之路等重要主题旅游线上推广行动,打造一批世界级旅游线路。鼓励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博物馆等与互联网服务平台合作建设网上旗舰店,实现门票在线预订、旅游信息展示、会员管理、优惠券团购、文化和旅游创意产品销售等方面功能。鼓励电商平台拓展“旅游+地理标志产品+互联网+现代物流”功能,扩大线上销售规模。鼓励采用网络直播、网站专题专栏、小程序等线上营销方式,推介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和乡村休闲旅游精品景点线路。结合旅游扶贫,通过人员培训或技术帮扶等多种方式,推动更多贫困地区旅游业商户“触网”,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开展营销。支持各地区建立旅游营销科学评价机制,提升旅游营销成效。

(五)加强旅游监管服务。通过大数据采集分析加强旅游安全监测,提升旅游领域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北斗系统等导航定位、可穿戴设备、电子围栏、遥感卫星等技术和设备在自助旅游、特种旅游中的运用。完善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健全中央—地方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体系,形成旅游市场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服务格局。鼓励各地区建设基于大数据的旅游市场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实时监测区域旅游消费趋势,建立数据导向的政策调整机制。

(六)提升旅游治理能力。推广旅游电子合同使用,推进旅游电子合同标准制定。推动各地区建立健全线上旅游投诉和处理机制,提高游客投诉快速处理能力,打击欺客宰客行为。用好文化、旅游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构建放心消费环境。创新旅游统计应用,提高旅游统计的时效性、科学性和精准性。

(七)扶持旅游创新创业。鼓励以产品和内容为载体开展业态融合创新,支持建设一批旅游营销创新基地,孵化一批具有较高传播力和影响力的旅游品牌。引导云旅游、云演艺、云娱乐、云直播、云展览等新业态发展,培育“网络体验+消费”新模式。引导旅游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支撑下的应用研发,通过举办各级各类创新创意大赛等方式,提高创新成果转化率,推广一批优秀应用案例和行业解决方案。开展数字文旅商结合促进行动,促进旅游业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在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推动“互联网+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推广一批应用示范。

(八)保障旅游数据安全。按照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旅游数据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旅游数据收集、传输、存储、共享、使用、销毁等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对存在重大旅游数据信息安全风险隐患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推动严肃整改。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旅游领域的应用试点和示范,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探索有利于创新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互联网+旅游”领域内容创作、产品研发、模式创新等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线上线下维权机制,增强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建立健全智慧旅游标准规范体系,引导规范智慧旅游发展。

(二)加强要素支撑。统筹用好相关资金,结合实际对“互联网+旅游”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重点项目等予以支持。创新投融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旅游”企业发行债券。经认定的“互联网+旅游”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推进“互联网+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相关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创新培养培训模式,完善激励机制。

(三)抓好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具体政策措施,协同推进任务落实。各地区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落实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文化和旅游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和协调指导,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1月30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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