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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集傳纂例/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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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十二公譜並世緒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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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魯,周公之國也。周公,武王之弟也。始受封,身留輔王室,使子伯禽歸國,都於曲阜。伯禽卒,子考公酋立。考公卒,弟煬公熙立。煬公卒,子幽公宰立。幽公為弟氵費所殺。氵費立,是為魏公。魏公卒,子厲公擢立。厲公卒,弟獻公具立。獻公卒,子真公濞立。真公卒,弟武公敖立。武公卒,子懿公戲立。懿公為兄子伯禦所殺。周宣王誅伯禦,立懿公之弟稱,是為孝公。孝公二十五年,犬戎殺幽王。孝公卒,子惠公弗湟立。惠公三年,平王東遷。

  隱公,惠公之子,名息姑。立十一年,為公子翬及桓公所殺。母聲子,不書卒,不書葬,不逆夫人,攝謙不外逆也。

  桓公,惠公子,隱公弟,名允。立十八年,為齊所殺。母仲子,隱二年書夫人子氏薨,不書葬,不祔廟。夫人文姜,三年公子翬所逆,書夫人姜氏至自齊。莊二十一年薨,二十二年葬。

  莊公,桓公子,名同。立三十二年薨。母文姜。已見上。夫人哀姜,二十四年,公自逆夫人姜氏入也。僖元年薨於夷,齊所殺也。二年書葬。

  閔公,莊公庶子,名開。莊公薨後,子般立般莊長子。公子慶父使圉人犖殺之,立閔公。閔公立二年,慶父又使卜齮殺之。母不見。未取夫人。

  僖公,亦莊公庶子,名申,閔公兄也。立三十三年薨。母成風,莊公妾也。文四年書薨,五年書葬。並僭用夫人祔禮,與哀姜並。夫人聲姜,文十六年書薨,文十七年書葬。

  文公,僖公子,名興。立十八年薨。母聲姜。夫人姜氏,四年逆婦姜於齊,子赤被殺後歸齊也。經云歸於齊,左氏謂之出姜,是也。

  宣公,文公子,名捷。立十八年薨。母敬嬴,公、穀謂之頃熊,宣公八年書薨書葬。夫人穆姜,元年公子遂所逆,書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有敬嬴故,所以稱婦也。襄九年書薨書葬。

  成公,宣公子,名黑肱。立十八年薨。母穆姜。已見上。夫人齊姜,十四年僑如所逆,書僑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有穆姜故,所以稱婦也。襄二年書薨書葬。

  襄公,成公子,名午。立三十一年薨。母定姒,襄四年書薨書葬,與齊姜並祔也。夫人不見。

  昭公,襄公子,名稠。立二十五年,書遜,三十二年薨於乾侯。在外七年。母齊歸,昭十一年書薨書葬。僭追用夫人之禮故也。夫人吳孟子,哀十二年卒,不書葬,不可以祔也。

  定公,昭公弟,名宋。立十五年薨。母不見。夫人不見。

  哀公,定公子,名蔣。立十四年,春西狩獲麟。十六年四月,孔子卒。二十四年,公遜於邾,遂如越。母定姒,定十五年書卒書葬。夫人不見。哀公自越歸,卒於有山氏。子悼公寧立。悼公卒,子元公嘉立。元公卒,子穆公顯立。穆公卒,子共公奮立。共公卒,子康公屯立。康公卒,子景公匽立。景公卒,子平公叔立。平公卒,子文公賈立。文公卒,子頃公讎立。頃公二十四年為楚所滅,遷於下邑,為家人。魯起周公至頃公,三十四世。

○公即位例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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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文下所引五家之傳,皆略言其意,亦不備如傳文。後並放此,學者宜知之。

隱元年:春,王正月。《左氏》:不書即位,攝也。《公》《穀》意亦同此。

桓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繼弑而言即位,與聞乎弑也。《公》《穀》云。

莊元年:春,王正月。閔元年:春,王正月。繼子般也。

僖元年:春,王正月。文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宣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公羊》云繼弑言即位,其意也。

成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襄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昭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定元年:夏,六月,戊辰,公即位。凡公即位,皆於朔日,故不書日。定公待昭公喪至,既殯而即位、故書日。公、穀、啖意並同此也。

哀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啖子曰:凡天子崩,諸侯薨,既殯,而嗣子為君,康王之誥是也。《周書》曰:乙丑,成王崩。七日,既殯,康王麻冕黼裳出,在應門之內,臨百官。群臣既聽命,相揖趨出,王釋冕,反喪服。未就阼階之位,來年正月朔日,乃就位南面而改元,《春秋》所書是也。下不標趙子者,並是啖子義。它皆仿此。凡先君正終,則嗣子逾年行即位禮。《穀梁》云繼正,即位也。此說是。文、成、襄、昭、哀等五公,是此例也。凡先君遇弑,則嗣子廢即位之禮。不忍行也。《穀梁》云繼弑君不書即位,正也此說是也。莊、閔、僖三公是。《公羊》同此。凡繼弑君,而行即位禮,非也。《穀梁》云桓公繼弑君而行即位,則是與聞乎弑也。《公羊》云宣公繼弑君而行即位,其意也。意欲為君,故黨於賊,而行即位。二說並是。《左氏》不達其意,曲為其說,而云莊公不言即位,文姜出故也;閔公不言即位,亂故也;僖公不言即位,公出故也。《左氏》云閔公弑後,成季以僖公適邾,共仲奔莒,乃入立之事。見閔二年。公出復入不書,諱故也。此言經中無僖公出入之文也。且母以得罪去國,猶曰不忍,父為他國所弑,其情若何?不舉其大而舉其細,非通論也。且三月文姜方遜,何妨正月即位乎?故知解莊公不言即位,妄也。國有危難,豈妨行禮?故知解閔公不言即位,妄也。若君出諱而不書,昭公何以書乎?假如實出,亦當非時即位,如定公也,故知解僖公不言即位,妄也。

○告月視朔例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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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元年:春,王正月。隱自元年之外,餘並不書正月。《穀梁》曰隱十年無正,隱不自正也;元年有正,所以正隱也。《公羊》意同。

桓三年:正月。桓即位十八年,唯元年、二年、十年、十八年四處有王字,餘皆無王字。趙云:王者,人倫之所繫,桓無王,惡桓之滅人倫也;桓之有王,是謬增加書之也。

文六年: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左氏》云不告閏朔,非禮也。《穀梁》云猶可以已也。十六年:夏五月,公四不視朔。《穀梁》云以公為厭政矣。

襄二十九年:春,王正月,公在楚。趙說在下。

昭三十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此時鄆潰,公無所容,寄在乾侯,既非其地,不得書居,故每歲首皆書所在也。三十一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三十二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

趙子曰:天子常以今年冬,班明年正朔於諸侯;諸侯受之,每月奉月朔甲子以告於廟,所謂稟正朔也。故曰王正月,言王之所以班也,因以特牲薦,謂之告月,亦曰告朔。故《論語》云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也。文公以閏非正,不行告朔之禮,而以其朔日,但身至廟拜謁而已,故曰猶朝於廟。以此朝空廟謁,故經文譏之。襄二十九年書公在楚者,記君之所在,且明不得告朔。此史家之常事,諸公在外多矣,悉不書者,國之常事不足備書,從省之義。此則因公正旦在遠,故舉此一事,以示常法也。書昭公在乾侯,其義亦同。凡君在外,不應都廢告朔之禮,當是執政大臣攝行矣。

○郊廟雩社例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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啖子曰:凡祭,常事多不書,失禮及非常乃書。趙子曰:凡郊廟社稷,所以奉天地尊祖考而重生本,咸國之大禮也,故過則書之。

○郊望

僖三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免牲,猶三望。《穀梁》云四卜非禮,四月不時。《左氏》《公》《穀》皆云譏猶三望。卜郊不從而免牲,足知不郊,故不云不郊。

宣三年:正月,郊牛之口傷,改卜牛,牛死,乃不郊,猶三望。《穀梁》云書郊牛之變,猶二三望,義同僖三十一年。

成七年:正月,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鼷鼠又食其角,乃免牛,不郊,猶三望。書郊牛之變,義同宣三年;猶三望,義同僖三十一年。《穀梁》云免牛禮也。十年:四月,五卜郊,不從,乃不郊。《穀梁》云五卜,彊也。十七年:九月,辛丑,用郊。《穀梁》云九月不當郊,故云用郊。

襄七年:夏四月,三卜郊,不從,乃免牲。《穀梁》云三卜,禮也;四月,不時也。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不郊。四月四卜郊,同僖三十一年也。

定十五年:正月,鼷鼠食郊牛,牛死,改卜牛。夏五月,辛亥,郊。五月,不時也。趙子曰:予早年常怪鼷鼠食郊牛致死,上元二年因避兵旅於會稽,時有水旱疫癘之苦,至明年而牛災,有小鼠能噬牛,才傷皮膚,無有不死者。

哀元年:春,王正月,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夏四月,辛巳,郊。四月不時。

○郊時

啖子曰:天子以冬至祭上帝,又以夏之孟春祈穀於上帝,禮行於郊,故謂之郊。不敢斥言祀天,故但言其祭處而已。魯以周公之故,特得以孟春周之三月祈穀於上帝,亦謂之郊。郊皆用辛日,故以二月卜三月上辛,不吉,則卜中辛,又不吉則卜下辛,所謂吉事先近日也。《穀梁》曰:自正月至於三月,郊之時也;我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如不從,則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從則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如不從則不郊矣。此說非也,若以冬至,則不當卜;若以夏之孟春,則不當起周正而卜。《公羊》舊註及鄭司農註禮,亦同此說,皆是謬也。《左氏》云啟蟄而郊,郊而後耕,是也。啟蟄為建寅之月,百蟄驚出耳。略舉時候,非必取曆驚蟄之節也。

○養牲

禮曰,養牲必在滌三月。滌者,養牲之宮名也。故自周之十一月下旬而養牲,至二月中旬而牲成,故得以二月下旬卜三月上辛也。

○改卜牛

凡養牲必養二牲,一以祀上帝,一以祀后稷。帝牛有變變所謂傷食之類,則改卜稷牛以代之,而別以他牛為稷牛可也。禮曰,帝牛必在滌三月,稷牛唯具。言稷牛但令備即可,不必在滌。帝牛必在滌也。

○不郊

凡卜,三旬皆不吉,則不郊。牛死及牛有災害,則卜稷牛而代之。若卜稷牛不吉,及既養稷牛又死,亦皆不郊。所言稷牛義,與上同。

○免牲

凡不郊,皆卜免牲。《穀梁》曰:卜免牲,吉,則免之。免牲之禮,見僖三十一年。不吉,則但不郊而已。又曰:卜之不吉,則繫而待庀牲,庀,具也,待明年具牲時卜用也。然後左右之。左右,隨所用也。此說是。免牛,凡未成牲曰牛。《穀梁》云牲傷者亦曰牛;又曰已牛矣,而又免之,何也?嘗置之上帝矣置之滌宮,故卜而免之,不敢專也。此說是。《公羊》云,免牲,禮也;免牛,非禮也。此說不如《穀梁》之義精。已前並啖子說。

趙子曰:郊者,天子所以事上帝也,魯曷為之?諸侯不合郊祀。周公故也。成王尊周公之德,故錫周公之禮焉。不於日之至,避王室也。周郊天用冬至之日。卜用夏正建寅之月,於農耕之始也。因祭祀,遂祈歲事,故於郊前。比旬而卜之,遠怠慢也。比,近也,謂二月下旬卜三月上辛,卜吉,則有司庀事;若遠日卜之得吉,而未庀事,則似墮之也。必更三旬,禮盡於三也,凡禮以三為節。且郊之用殫矣。言此月日盡,不可復郊,故不復卜也。

○望

啖子曰:尋《春秋》義,郊後必望祭。若不郊,則不當望。凡書猶三望,猶皆非禮也。三傳義同。

趙子曰:三望之名,《公羊》云泰山河海也,而《左氏》《穀梁》無其名。說《左氏》者云分野之星及封內山川,說《穀梁》者云泰山淮海。據禮篇云,諸侯祭名山大川在其封內者,而不言星辰;又淮海非魯之封內,《公羊》云山川不在其封內則不祭,而云祀河海河海不在魯界也;則三家之義,皆可疑也。

○廟

《公羊》曰:周公稱太廟,魯之始祖,故稱太廟。魯公稱世室,伯禽始受封,其廟稱世室,言世世不毀也。群公稱宮。尊始祖,不令子孫同其稱,故曰宮也。

隱五年:九月,考仲子之宮,初獻六羽。趙子曰:舍八佾用六佾,猶謂之僭,故曰獻。

桓二年:夏四月,取郜大鼎於宋;戊申,納於太廟。三傳皆云非禮也。八年:正月,己卯,烝;五月,丁丑,烝。《公》《穀》皆云黷祀也。十四年:秋,八月,壬申,禦廩災;乙亥,嘗。趙子曰:譏不時,不改卜也。

莊二十三年:秋,丹桓宮楹。《左》《穀》皆云非禮也。二十四年:春,王三月,刻桓宮桷。義同丹楹。

閔二年:夏五月,乙酉,吉禘於莊公。三傳並云不當吉。趙云不當禘;不稱宮,不及於祖也。

僖八年:秋七月,禘於太廟,用致夫人。《穀梁》云不宜致也。

文二年:二月,丁丑,作僖公主。三傳皆云失虞練之時。八月,丁卯,大事於太廟,躋僖公。三傳皆云逆祀也。六年:閏月,不告朔,猶朝於廟。《左氏》云不告朔,非禮。《穀梁》云不當朝廟。十三年:秋七月,大室屋壞。三傳皆云書不敬也。十六年:夏五月,公四不視朔。《穀梁》云譏公厭政也。

宣八年:六月,辛巳,有事於太廟;仲遂卒於垂。壬午,猶繹,萬入,去籥。三傳皆云卿卒不當繹。

成三年:二月,甲子,新宮災,三日哭。《公》《穀》並云禮也。六年:二月,辛巳,立武宮。三傳並云非禮。

昭十五年:二月,癸酉,有事於武宮;籥入,叔弓卒,去樂,卒事。

定九年:九月,立煬宮。義同武宮。八年:冬,從祀先公。《公》《穀》皆云復正。

啖子曰:凡宗廟之禮,有常。四時之祭,雖失其月,亦非大,故皆不書。其失時及失禮之大者,乃書。《左氏》云,始殺而嘗,閉蟄而烝,過則書。《公》羊云,春曰祀,夏曰禴,秋曰嘗,冬曰烝,常事不書。言失禮非常乃書之。此說皆是。

趙子曰:四時之祭,皆用夏時,言祠礿嘗烝,皆用夏之四時也。從物宜也。若以周之四時用四祭,於義理及所用之物都不相合,故用夏時為宜也。周雖以建子為正,至於祭祀,則用夏時本月,以行四時之祭。故桓八年正月烝,則夏之仲冬也;閔二年五月禘,即夏之三月也。凡四時之祭,蓋用孟月。宣八年六月有事於太廟,即夏之孟月也。若有故及日不吉,即用仲月。桓八年正月烝,是也。若又有故及日不吉,即用季月。昭十五年二月有事於武宮,即夏之季月也。經文並無譏,故但不失時,即非僭禮,啖說是也。然吉事先近日,苟有其故而用季月,涉於怠矣,當用仲月為嘉也,時物既登,且得二至二分之節故也。此事理製都無定證,今考經推理宜爾故也。向下別無標題,亦並無趙子義。他皆放此。又曰:禮,不王不禘,禮篇《大傳》及《喪服小記》並云爾。魯曷為之?周公故也。周之王也,文王興之,王業大興。武王成之,伐紂有天下也。周公康治之,輔幼主治天下。是以魯得郊焉,所以崇周公也。令魯子孫用天子禮,所以尊崇周公故也。曰:崇之宜乎?問合禮之宜否。非宜也。國之所以樹者,法製也;法製所以限尊卑。不得陵僭。諸侯而行天子之禮,非周公之意也,其用乎莊,又僭也。成王令魯得用禘禮,已為僭矣。本止施於周公之廟,今又僭於莊之廟行之,非禮之甚,用其豐備之禮,而不能配文王也。不稱宮,不及於祖也。若言吉禘於莊宮,即似於莊廟祭及文王,今既不爾,故指言莊公以明之也。凡祭而非者,稱祭。祭而失禮,則書祭名。以本下者,稱事。祭非失禮,為下事張本者,則不書祭名。大事於太廟、躋僖公之類,是也。又曰:禘者,本帝王之大祭,諸侯不得行之。成王以特尊周公,令魯行耳。閔二年遂僭用於莊廟,故經書以譏之。《公羊》云,其言莊公何?未可以稱宮廟也。必若不合於宮廟行禘,而今行之,則當明書以示譏,不應隱避也。自緣不配文王,故斥言莊公以明之爾。又云譏始不三年也。若然,則當有初字,故知皆非也。

○辨魯無祠礿義四時祭名,禮諸篇及諸經書說之不同,故儒者紛然。趙氏辨之。

問曰:《周禮》記四時祭名,云春祀夏礿秋嘗冬烝。《公羊》亦同。《毛詩》云礿祠烝嘗於公先王。協韻故云爾,其實祠礿嘗烝。而《春秋》無礿祠二祭,何也?答曰:《春秋》中一書烝,雖再書之,其實一事。一事嘗,兩書禘,皆為失禮及有變故,乃書耳。於祠礿二祭,無他故,所以不書,何足怪哉!

○辨禘義禘義尤迷誤,故趙子辨之。

趙子曰:《禮記•大傳》云,禮,不王不禘,明諸侯不得有也。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所出謂所繫之帝。以其祖配之諸侯及其太廟,諸侯存五廟,唯太廟百世不遷;及者,言遠祀之所及也;不言禘者,不王不禘,無所疑也;不言祫者,四時皆祭,故不言祫也。大夫有大事,省於其君,幹祫及其高祖。有省,謂有功德,見省記者也;幹者,逆上之意也,言逆上及高祖也。予據此事體勢相連,皆說宗廟之祀,不得謂之祭天。已上註義,並趙子義,非鄭玄舊釋。下祭法亦然也。《禮記•喪服小記》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又下云禮不王不禘。正與《大傳》同。則諸侯不得行禘禮,明矣。是以《祭法》云有虞氏禘黃帝舜祖顓頊,顓頊出於黃帝,則所謂禘,其祖之所自出也。而郊嚳,帝王郊天,當以始祖配天,即舜合以顓頊配天也;為身繼堯緒,不可舍唐之祖,故推嚳以配天,而以顓頊為始祖,情禮之至也。祖顓頊舜之世繫出自顓頊,故以為始祖也。而宗堯;凡祖者,創業傳世之所出也;宗者,德高而可尊;其廟並不遷也。夏後氏亦禘黃帝義同舜也。而郊鯀,禹尊父且以有水土之功,故以配天也。祖顓頊禹世繫亦出於顓頊也。而宗禹;當禹身,亦宗舜;子孫乃宗禹也。殷人禘嚳殷祖契出自嚳。而郊冥,有水功,故推以配天。祖契湯出契後。而宗湯;當湯身未有宗。周人禘嚳義與殷同。而郊稷,有播植之功,且為始祖也。祖文王而宗武王。當武王身,亦未有宗。

趙子曰:予以為禘郊祖宗,並敘永世追祀而不廢絕者也。禘者,帝王立始祖之廟,猶謂未盡其追遠尊先之義,故又推尊始祖所出之帝而追祀之。以其祖配之者,謂於始祖廟祭之,而便以始祖配祭也。此祭不兼群廟之主,為其疏遠,不敢{執衣}狎故也。其年數,或每年,或數年,未可知也。鄭玄註《祭法》云,禘謂配祭昊天上帝於圜丘也。蓋見《祭法》所說文在郊上,謂為郊之最大者,故為此說耳。《祭法》所論禘郊祖宗者,謂六廟之外,永世不絕者,有四種爾,非關配祭也。禘之所及最遠,故先言之爾,何關圜丘哉!若實圜丘,五經之中何得無一字說處?又云祖之所自出,謂感生帝靈威仰也。此何妖妄之甚?此又出自讖緯,始於漢哀、平間偽書也。桓譚、賈逵、蔡邕、王肅之徒,疾之如仇,而鄭玄通之於五經,其為誣蠹甚矣!

或問曰:若然,則《春秋》書魯之禘何也?答曰:成王追寵周公故也。故《祭統》云成王追念周公,賜之重祭郊社禘嘗,是其義也。郊禘,天子之禮;社與嘗,諸侯所自有。撰禮者見《春秋》書嘗社,以為郊禘同,遂妄言耳。魯之用禘,蓋於周公廟,而上及文王,文王即周公之所出也。故此祭唯得於周公廟為之。閔公時遂僭於莊公廟行之,亦猶因周公廟有八佾,季氏遂用之於私庭也。以其不追配,故直言莊公,而不言莊宮,明用其禮物耳,不追配文王也。本以夏之孟月為之,至孟獻子乃以夏之仲月為之。《禮•雜記》云孟獻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七月而禘,獻子為之也。今備引諸經書之文,證之於左。閔二年五月,吉禘於莊公,譏其不當吉,又不當禘於莊。僖八年秋七月,禘於太廟,用致夫人。譏其非時之禘,又譏致於夫人也。《左氏》云烝嘗禘於廟,又云禘於武宮、僖宮、襄宮,又晉人云以寡君之未禘祀,時未終喪也。又云魯有禘樂,賓祭用之。《禮運》云魯之郊禘,非禮也,周公其衰矣。魯郊多失時,又於諸宮用禘禮。《郊特牲》曰春禘而秋嘗。鄭元註,禘當為礿。《明堂位》曰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太廟。夏之四月。《祭義》曰春禘秋嘗。鄭無註。《祭統》曰春礿夏禘,鄭註,夏時,禮也。下文云成王追念周公,賜之重祭郊社禘嘗,是也。鄭無註。《雜記》云七月之禘,獻子為之也。義已見上。《仲尼燕居》云明乎郊社之禮,禘嘗之義,治國其如指諸掌而已。《王製》云春礿夏禘,鄭元註,殷時禮。又云礿則不禘,禘則不嘗,嘗則不烝,烝則不礿。鄭元云,虞夏諸侯歲朝,廢一時祭也。《詩•周頌》序云,雍,禘太祖也。鄭元云,禘,大於時祭,而小於祫。又《商頌》云,長發,大禘也。《爾雅》云,禘,大祭也。《論語》曰,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觀之矣。《國語》曰禘郊之牛,角繭栗。

問者曰:《左傳》云烝嘗禘於廟,何也?答曰:此為見《春秋經》前後祭祀,唯有此三種,以為祭名盡於此,但據經文,不識經意,所以云爾。又見經中禘於莊公,以為諸廟合行之,故妄云禘於武宮僖宮襄宮,皆妄引禘文而說祭爾。

問者曰:若禘非時祭之名,則《禮記》諸篇所說,其故何也?曰《禮記》諸篇,或孔門之後末流弟子所撰,或是漢初諸儒私撰之,以求購金,漢初以金購遺書,故儒者私撰禮篇鬻之。皆約《春秋》為之。見《春秋》禘於莊公,遂以為時祭之名;若非末流弟子及漢初儒者所著,不應差互如此也。見《春秋》唯兩度書禘一春一夏,閔二年五月吉禘於莊公,今之三月;僖八年七月禘於太廟,今之五月也。所以或謂之春祭,或謂之夏祭;各自著書,不相符會,理可見也。而鄭元不達其意,故註《郊特牲》,云禘當為礿。《祭義》與《郊牲牲》同,鄭遂不註。其註《祭統》及《王製》,則云此夏殷時禮也。且《祭統》篇末云成王追念周公,賜之重祭郊社嘗禘是也,何得云夏殷禮哉?遂都不註。鄭又見吉禘於莊公,遂云禘小於祫。見《毛詩•雍》篇註。儒者通之云,三年喪畢,小禘於禰,五年大祫。自此便三年一禘,五年一祫。若禘不迎群廟之主,何得謂之大?若迎群廟之主,何得於禰廟迎之?又《曾子問》篇中何得不序?引文在下。乖謬之甚也。且《春秋》宣八年,《公羊》云大事祫也,毀廟之主皆陳於太祖,陳者,明素皆藏於太祖廟,今但出而陳之也。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太祖。升者,明自本廟而來升也。《禮記•曾子問》篇云祫祭於太祖,祝迎四廟之主;明毀廟之主,皆素在太廟,故不迎也。又云非祫祭,則七廟五廟無虛主。義與《公羊》同。並無說禘為殷祭處,則禘不為殷祭,明矣。殷,重大之義也。

問曰:若禘非三年喪畢之殷祭,則晉人云以寡君之未禘祀,何也?答曰:此《左氏》之妄也。左氏見經文云吉禘於莊公,以為喪畢當禘,而不知此本魯禮,不合施於他國,故左氏亦自云魯有禘樂,賓祭用之,即明諸國無禘,了可知矣。是左氏自相違背,亦可見矣。其左氏虛妄之傳非一,又何疑哉。具在《纂例》及《辨疑》中。或曰:禘非殷祭,則《論語》云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觀之矣,何也?答曰此夫子為大夫時,當禘祭而往助祭,歎其失禮,故云爾也。初酌酒灌地以降神之時,其禮易行,既灌之後,至於饋薦,則事繁而生懈慢,故夫子退而嫌之。或人因而問其故,夫子不欲指斥君之惡,便云不知也,言其禮難知也。若能知者,則於天下大事,莫不皆知可如掌中之物。言如此者,是禘禮至難知,以隱其前言,非斥之意耳。註家不達其意,遂妄云既灌之後,列尊卑、序昭穆,為躋僖公,故惡之。且祫祭之時,固當先陳設座位,位定之後,乃灌以降神。《郊特牲》云既灌然後迎牲,明牲至即殺之以獻,何得先灌然後設位乎?先儒不達經意,相沿致誤,皆此類也。或難曰:夫子所歎,若非為迎祀而別虧禮,則《春秋》何不書乎?答曰:《春秋》所紀祭祀,皆失時及非常變故,乃云爾。至於懈慢虧失,史官如何書乎?若如此細故盡書,則《春秋》一年經當數萬言,不當如此簡也。述《祭統》者不達此意,遂云明乎郊社之義,禘嘗之禮,治國其如指諸掌乎!此不達聖人掩君惡之意,遂云爾。假令達於祭禮,亦儀表中一事爾。若別無理化之德,何能治天下乎?此並即文為說,不能遠觀大指,致此弊耳。

問者曰:《王製》所云礿則不禘,禘則不嘗,嘗則不烝,烝則不礿,信如鄭說乎?答曰:撰此篇者,亦緣見《春秋》中唯有禘烝嘗三祭,謂魯唯行此三祭,遂云爾。若信如鄭註,諸侯每歲皆朝,即遠國來往,須曆數時,何獨廢一時而已?又須往來常在道路,如何守國理民乎?

問者曰:《明堂位》云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太廟;又云夏礿秋嘗冬烝。此即以禘為大祭,而時祭闕一時,義甚明著也。答曰:禮篇之中,夏礿秋嘗冬烝,庸淺鄙妄,此篇為甚。故云四代之官,魯兼用之。又云君臣未嘗,相弑也,禮樂刑法未嘗變也。其鄙若此,何若征乎?鄭元不能尋本討原,但隨文求義,解此禘禮輒有四種,其註《祭法》及《小記》則云禘是祭天,註《毛詩》頌則云禘是宗廟之祭,小於祫,註《郊特牲》則云禘當為礿,註《祭統》《王製》則云禘是夏殷之時祭名,殊可怪也。

問者曰:禘若非圜丘,《國語》云郊禘之牛角繭栗,何也?答曰:凡禘皆及五帝。五帝之功高,遂為五方之主,則《月令》所謂其帝太昊等是也。以其功高,曆代兆於四郊以祭之,比之次於天帝。且郊祀稷牛,角猶繭栗,則太皞、黃帝之牛,不得不爾,何足疑哉!儒者又云,禘祫俱大祭。祫則於太祖廟,列群廟之主。禘則於文武廟,各迎昭穆之主。文為穆列,武為昭列,已毀廟及未毀之主,各以昭穆,分集於文武。予謂凡太廟之有祫祭,象生有族食之義,列昭穆則齒尊卑之義。今乃分昭穆各於一廟集之,有何理哉?又五經中何得無似是之說?言不獨無明文,亦無疑似之說。若信有此禮,五廟七廟有虛主,其《曾子問》篇中何得不該?義已見上。蓋儒者無以分別禘祫之異,強生此義,又何怪哉!

○門社

莊二十五年:夏六月,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左氏》云當伐鼓於社,不當用牲。秋,大水,鼓用牲於社於門。《左氏》云凡天災,有弊〈幣〉無牲。三十年:九月,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左氏》云非正陽之月,當伐鼓,不當用牲。

文十五年:六月,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義同莊二十五年。

《左氏》曰:日有食之,天子不舉,伐鼓於社;諸侯用幣於社,伐鼓於朝。又曰:日有食之,唯正陽之月朔,慝未作,正月為建巳之月,慝謂陰氣。於是乎用幣於社,伐鼓於朝。又曰:凡天災,有幣無牲,非日月之眚,不鼓。啖子曰:據《左氏》所說,正禮也。此書門社,皆記非常也。

○雩

趙子曰:凡祈澤曰雩。澤,潤澤也,謂祈雨也;凡祈雨,祭畢星及山林川澤也。稱大,國遍雩也。謂都邑遍修之,所以稱大也。勤民之祀也,故志之。勤,憂念也。建巳之月雩祭,自是常事,不書。

桓五年:秋,大雩。僖十一年:秋八月,大雩。十三年:秋九月,大雩。成三年:秋,大雩。七年:冬,大雩。

襄五年:秋,大雩。八年:九月,大雩。十六年:秋,大雩。十七年:九月,大雩。二十八年:秋八月,大雩。

昭三年:八月,大雩。六年:秋九月,大雩。八年:秋,大雩。十六年:九月,大雩。二十四年:八月,大雩。二十五年: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啖子云:季辛不言大者,承上文可知也。

定元年:九月,大雩。七年:秋,大雩。九月,大雩。十二年:秋,大雩。

趙子曰:《左氏》云龍見而雩,過則書之,又曰書不時也。蓋並為逾建巳之月為不時耳。若然,則但言某月日雩,可知也。不時,何用書大哉?故知此說非也。雩者,為旱書也,以明旱而雩,有益也,憂民,故書之,與書不雨義同。《穀梁》云雩,得雨曰雩,不得曰旱。此說是也。舊說大,謂禮物有加也。若禮物有加,即書大,何者是祈雨之雩乎?假令實為禮物有加,故書大,則禮物合度但失時者,當但書雩,何得總云大哉?《公羊》曰,大雩者,旱祭也;何以不言旱?言雩則旱見,言旱則雩不見。此說亦非也。雩,祭名爾。旱,乃災也。以雩言旱,非舉重之義。

○婚姻例第十三太子生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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啖子曰:凡婚姻,合禮者,皆不書。趙子曰:凡男女之禮,謂諸侯婚姻之禮也。人倫之本也,風教之始也,是以先王敬之,故紀其闕耳。闕失,則書之也。

○納幣

莊二十二年:冬,如齊納幣。《公》《穀》皆云親納幣非禮。啖子云:時居喪,又娶仇女也。

文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公羊》云譏喪娶。趙子云,又譏使公子納幣也。

成八年: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趙子云,婚禮不當使公孫也。

啖子曰:魯往他國納幣,皆常事,不書;凡書者,皆譏也。他國來,亦如之。《公羊》云納幣不書。合禮者,皆不書。此說是也。《左氏》不達此例,云襄仲如齊納幣為合禮,誤亦甚矣。說具《辨疑》。

趙子云:婚禮有六:一納采,二問名,三納吉,四納徵,即納幣也。五請期,六親迎。即逆女也。《春秋》獨書其二納幣及逆女也,以納幣方契成,已前三禮並未結定。逆女為事終,舉重之義也。

○逆王后

桓八年:冬,祭公來,遂逆王后於紀。趙子曰:言遂逆者,譏不躬白於王。

襄十五年:春,劉夏逆王后於齊。《左氏》曰:卿不行,非禮也。

啖子曰:古儒者或言天子當親迎,或言不當親迎,二說不同,未敢定也。然《春秋》所載,皆譏也。合禮,則常事不書也。

趙子曰:先儒爭此義。鄭康成據毛義,《詩》以文王親迎為證據。文王乃非天子,不可為證。考之大體,固無自逆之道。王者之尊,海內莫敵,故嫁女即使諸侯主之;適諸侯,諸侯莫敢有其室;若屈萬乘之尊而行親迎之禮,即何莫敵之有乎?問曰:夫子對哀公,云為天地社稷宗廟之主,非謂天子乎?答曰:魯有郊天祀地之禮,故云爾。何得言天子之禮乎?

○內逆女

桓三年:秋,公子翬如齊逆女。文姜也。《穀梁》云當親迎,使大夫,非也。啖子曰:使公子,尤非。

莊二十四年:夏,公如齊逆女。哀姜也。《穀梁》云譏逆仇女。

文四年:夏,逆婦姜於齊。出姜也。《穀梁》云譏禮成於齊,故曰婦。不書公,不斥言。

宣元年:春,公子遂如齊逆女。穆姜也。義同公子翬。

成十四年:秋,叔孫僑如如齊逆女。齊姜也。義與公子翬同。

啖子曰:諸侯親迎,皆常事,不書。《穀梁》云親逆,常事,不志。是也。《公羊》意同。公子翬、公子遂、叔孫僑如為君逆夫人,皆以非禮書。翬、遂,公子,而行婚禮,尤不可也。《左氏》以卿逆為合禮,殊誤矣。

○外逆女

隱二年:九月,紀履緰來逆女。《公》《穀》並云譏不親迎。

莊二十七年:冬,莒慶來逆叔姬。《公羊》曰:大夫越境逆女,非禮也。《穀梁》意同。

僖二十五年:夏,宋蕩伯姬來逆婦。《穀》云姑不當自逆。稱婦,有姑之辭也。

宣五年:九月,齊高固來逆子叔姬。義同莒慶。趙子云:時君之女也,以別非姑姊妹,故加子字。他皆放此也。

啖子曰:凡外逆女,皆以非禮書。《公羊》云外逆女不書,合禮者不書。是也。

○王后歸

桓九年:春,紀季姜歸於京師。

左氏曰:凡諸侯之女行,唯王后書。趙子曰:敬王室也。言所以書。記其是以著其非。天下之母,當取之於諸侯。其歸也,當赴告天下。春秋時王室無綱,少能如此,故記此,則不書者,皆受譏也。《穀梁》曰:為之中者,歸之也。言魯為媒,居中間導成之,所以書也。按,王后者,天下之母,不同於諸侯,自合書之。不關魯為之媒乃書也。

○王女歸

莊元年:冬,王姬歸於齊。趙子曰:時齊魯仇,譏其為婚主也。

十一年:冬,王姬歸於齊。義同元年。

趙子曰:凡外女歸,皆以非常,乃書。合禮則不書也。《穀梁》云為之中者即歸之。中謂內與其禮。若然,則他公何不見有婚主之事,而莊公獨兩處書乎?則知書歸者,皆非常也,譏與仇為婚主也。

○內女歸

隱二年:九月,紀履緰來逆女。冬十月,伯姬歸於紀。譏義見上。七年:三月,叔姬歸於紀。

莊十二年:春,王三月,紀叔姬歸於酅。啖子曰:非嫁而歸,故加紀字。義見本傳。二十五年:夏,伯姬歸於杞。僖十五年:秋,季姬歸於鄫。

成九年:二月,伯姬歸於宋。

啖子曰:《公羊》《穀梁》並云婦人謂嫁曰歸,是也。凡內女歸嫁為夫人,則書。以尊卑敵,公為之服,故書其歸。但言歸而不云逆者,知自來逆,常事不書也。

○夫人至

桓三年:秋,夫人姜氏至自齊。文姜也。《穀梁》曰:不言翬之以來,公親受之於齊侯也。

莊二十四年: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哀姜也。《穀梁》云,以仇之子薦宗廟,故曰入也。

僖八年:秋七月,禘於太廟,用致夫人。聲姜也。趙子曰:譏禘以譏致也。

宣元年:三月,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穆姜也。趙子曰:書以,言不當以也。夫人者,將以承宗廟也,可不敬乎?

成十四年:九月,僑如以夫人婦姜氏至自齊。齊姜也。義同宣元年。趙子云:書氏,謬增也。言傳寫謬誤也。

啖子曰:凡夫人初至,皆書,告於廟也。趙子曰:文四年逆婦姜出姜也,不書至,貶成禮於齊也。昭公娶吳孟子,不書至,恥娶同姓,不告廟也。襄公、定公、哀公並不迎夫人。文九年,夫人姜氏至,不入此例者,以非初逆之至。

○夫人如及會饗

莊二年:冬,十一月,夫人姜氏會齊侯於禚。文姜也。《左》《穀》皆云非禮。趙子曰:姜氏,齊侯之惡著矣,亦所以病公。言不能正家也。四年:春二月,夫人姜氏饗齊侯於祝丘。《穀梁》云:饗,甚矣。言其惡甚於會。五年:夏,夫人姜氏如齊師。趙子曰:不當如也,見其奸。七年:春,夫人姜氏會齊侯於防。義同二年。冬,夫人姜氏會齊侯於穀。義同二年。十五年:夏,夫人姜氏如齊。義同二年。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

僖十七年:秋,夫人姜氏會齊侯於卞。趙氏云:參譏也。

文九年:春,夫人姜氏如齊。趙子曰:無父母而歸寧,故云如,譏之也。

啖子曰:凡夫人行,皆書,比於公也。趙子曰:諸侯之女既嫁,父母存則歸寧,不然則否。今則不爾,故書曰如。如者,朝聘之名,非婦人之事。若合禮者之歸寧,則當云寧於某。《左氏》例云夫人歸寧曰如某。此說非也。據經文,所書者,皆以非禮故也。若以文姜如齊為合禮,則天下無非禮事矣。又書如莒,豈是歸寧乎?《穀梁》每經下皆云婦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禮也。若然,則父母存,豈得絕其歸寧乎?又未嫁之女,孀居之婦,豈得逾竟乎?故不足取。

○夫人歸本國

文十八年:冬,夫人姜氏歸於齊。子赤之母,文公夫人。《左氏》云襄仲殺子赤,夫人歸於齊。

趙子曰:言歸,不反之辭也。《左氏》云夫人出曰歸於某。據文公夫人歸於齊,乃是襄仲殺子赤後自歸耳,不可以此為例。若夫人實有罪見出,必當云出歸於某,以示貶,不應但云歸爾。

○內女來

莊二十有七年:冬,杞伯姬來。趙子云:譏無父母而來也。

僖五年:春,杞伯姬來朝其子。《公羊》云,參譏之。二十有五年:夏,宋蕩伯姬來逆婦。《穀梁》云,姑不當自逆婦也。二十有八年:秋,杞伯姬來。義同莊二十七年伯姬來。三十有一年:冬,杞伯姬來求婦。義同宋伯姬也。

宣五年:冬,齊高固及子叔姬來。啖子云:大夫非公事與妻出竟,非禮也。時叔姬初嫁,未合歸寧;假令合歸寧,如此書之,以明高子之非也。

趙子曰:凡內女稱來,不宜來也,譏無父母而歸也。《左氏》曰:凡諸侯之女歸寧,曰來,言禮當來也。竊謂合禮者,悉常事,不書。豈有二百四十二年,內女唯兩度歸寧乎?蓋知非禮而來,故書云爾。若須歸寧,即書歸寧耳。《公羊》云內女直來曰來。此蓋見無他事,故云爾,殊不知經意。

○內女出

文十有五年:十有二月,齊人來歸子叔姬。啖子云:不言齊叔姬,不售於齊也。趙子云:書來歸於姬上者,非嫁後之出,故異其文焉。宣有十六年:秋,郯伯姬來歸。

成五年:正月,杞叔姬來歸。

啖子曰:內女見出,皆書曰來歸,大其事也。三傳意同。郯伯姬、杞叔姬不書嫁而書出,或嫁時夫未為君也。趙子曰:為婦而出,著其非也。言婦道不修,故被出。若出非其罪,經必異文,但無非罪者爾。

○雜婚姻事

桓三年:九月,齊侯送姜氏於讙。《左氏》云:諸侯不當自送女。《公》《穀》同。

莊元年:夏,單伯送王姬。趙子云:不書送。二十有四年: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戊寅,大夫宗婦覿用幣。《穀梁》云娶仇人女,故云入。《左氏》云婦人用幣,非禮也。《公羊》意亦同此。

成九年: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趙子云:不當使卿致也。

啖子曰:凡雜婚姻事,亦以非常,乃書。○媵莊十九年: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於鄄,遂及齊侯、宋公盟。

成八年:冬,衛人來媵。九年:夏,晉人來媵。十年:夏,齊人來媵。

啖子曰:凡媵,常事不書。公子結為遂事起本也。三國來媵,非禮也,故書。禮當二國媵。《公羊》云媵不書,《穀梁》云媵淺事也不志。此說皆是。《左氏》云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若然,則莒姓已,邾姓曹,此二國同姓至少,如嫁女,孰為媵乎?恐此禮難行,今不取。趙子曰:《左氏》云異姓則不合媵,則成十年直云齊人來媵,足知非禮,何假先書衛乎?所以先書二國者,明九女已足,而又來媵,所以為失禮,非謂譏異姓來媵,其義亦甚明。

○太子生

桓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

啖子曰:君嫡子生,以太子生之禮接之,則史書之。莊公是嫡夫人之子,又以太子生之禮接之,故書。餘公雖有是嫡夫人之子,不以太子生之禮舉之,故不書也。趙子曰:太子生多矣,曷為書子同?禮備故也。禮備於嫡,是重宗廟,太子將承先君之宗廟。記其是以著其非也。但書備禮者,則不備禮者自見。言太子生備其禮,常事也,不當書;為餘公皆不備禮,不可書之,但舉有禮者,足以示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