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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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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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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94年7月27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1994年7月27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

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1994年7月27日 法发〔199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任建新院长在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报告中提出的“抓紧对过去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要求的,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要求,我院自1993年起,本着由近及远、分期分批、抓紧进行的原则,对1979年至1993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共11件,其中刑事审判方面2件,经济审判方面2件,行政审判方面4件,海事审判方面3件。予以废止的这些司法解释从即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但过去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需要废止的司法解释,以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需要废止的,我院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废止。有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的,我院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附:

最高人民法院

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

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7次会议讨论通过)

序号 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1991年4月12日法(研)发〔1991〕11号 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3年9月24日法发〔1993〕24号 1994年3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3 经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1990年3月16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述批复有关内容与之抵触或者重复,不再适用。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的批复 1990年11月3日法(经)复〔1990〕16号 已被199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属行政案件的复函》代替。
5 行政 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6年10月24日法(研)发〔1986〕31号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森林法第十四条的批复 1987年7月31日法(经)复字〔1987〕28号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1987年9月11日法(研)复〔1987〕34号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否适用于审理其他行政案件的批复 1988年1月13日法(研)复〔1988〕9号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9 海事 最高人民法院在扣船规定出台前关于扣船程序的批复 1981年10月24日〔81〕法(交)字第3号 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代替。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1986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代替。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 1987年8月29日法(经)发〔1987〕22号 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代替。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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