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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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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91年10月24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1991年10月24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

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

1991年10月24日 法(民)发〔1991〕33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最近向我院反映,他们在工作中对当事人所持的我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无法判断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给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建议我院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附:×××人民法院证明书(样式)

附:

×××人民法院

证明书

(年度)×民初字第×号

本院关于×××诉×××离婚一案的(年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生效。

(院章)

年 月 日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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