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04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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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0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6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6 頁 | |
普通刑事案件應由普通法院受理審判若被告人不屬普通法院審判權依修正刑事訴訟律第三百三十八條第十四款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百四十一條普通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公訴至誤送軍事機關之卷宗應如何設法索回不屬解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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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6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6 頁 | |
普通刑事案件應由普通法院受理審判若被告人不屬普通法院審判權依修正刑事訴訟律第三百三十八條第十四款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百四十一條普通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公訴至誤送軍事機關之卷宗應如何設法索回不屬解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