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任公《墨經校釋》序附錄二 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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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先生:

  上星期五收到先生的信和還我的《墨辯新詁》稿本。先生答我的書,也讀過了。先生勸我早日整理出版,這話極是。我常說,我們著書作事,但求“空前”,不妄想“絕後”。但近年頗中清代學者的毒,每得一題,不敢輕易下筆。將來當力改之,要以不十分對不住讀者的期望為標準。

  先生對於我那篇匆促做成的序文,竟肯加以辯正,並蒙採納一部分的意見,這是先生很誠懇的學者態度,敬佩敬佩。我對於每條帖題的辦法,序中似亦申明,認為可用,但不可太拘泥。我在序中提出四條修正的條件,只是要使先生這條方法的應用更為靈動。我將來校改《新詁》時,當參用此法,以副先生的期望。

  先生說,“其所以牒經文首字者,正如宋本書之夾縫,每恒牒書名之首一字,初不問其字之為通為僻,能獨立不能獨立。”此喻實不甚切。宋本書夾縫中亦不“恒”牒書名之首一字。西文古本書每頁之末行之下方往往複寫下頁之首一字,以示銜接,例如:

  

  此例似較切,先生以為如何?

  先生論《經上》、《經說上》末數條,於我說的“《墨經》短簡每行平均五六字”之說,有所指正。此處先生的誤解,實由於我措辭不完密。《墨辯》當初必系上下雙行的,——此殆無可疑,——我說的“每行”乃是單指上行或下行,故下文說“為上行所隔開”。以此計之,每一全行大概足容十一二字。先生所說的“每簡三十字內外”與我所說“每行”若干字並無衝突,因為每簡必不止一行,古書所謂“錯簡”乃是全簡,如今之倒葉,並非簡中一行有錯也。

  至於此諸條我所以敢合為一條,實因《經說上》末段確是一片連貫的文字,故敢合經文為一條。每行五六字之說乃是解釋經文所以分開之故。試看“讀此書旁行”五字之在“【無法輸入】無非”之上,可知原書末數排的排列,似與行款有關。

  先生舉出“化征易也”至“動或徙也”十九字,說“至多亦兩簡已足,何至分為六簡”?這又是先生認“簡”為“行”的錯誤了。

  先生的根本主張,說“今直行本上下排相間,應認為《經》文每條界線之唯一標準”。此即向來沿用的方法,我也曾如此試過,但終不滿意。後來細讀《經說上》的末段,乃斷為一條,回看《經文》,亦成一片,然後疑寫經者習于全篇“每行成一條”的通例,嚴守此例,遂將此一條長的《經文》照例寫成六截。此乃很自然的機械作用的一種,正不須強為解說。先生以為如何?至於先生舉的《經下》諸條的例,似不可與《經上》末條相提並論。《經下》每條以“說在”為例,不易誤分,故雖長至二十餘字,亦不至被截作幾段。《經上》則不然,全篇體例甚雜,自篇首至“為,窮知而懸於欲也”,約七十五條,又是一種體例;“聞,耳之聰也”數句又是一種體例;“諾不一”以下又是一種體例。這是很容易看出的。因為體例不同,故寫者容易以拘於成例而致誤,故我們也應該分別研究,不可用一個通則來包括這種種不同的體例。此一層最重要,深望先生注意。

  至於先生論《墨辯》究竟為何人所作一段,非一短紮【劄?】所能討論。況先生認“大乘經典實出釋尊”,則我與先生的“立腳點”誠有根本不之同處,雖辯至萬言,亦終無合同之日,似不如各存一說以供讀者之自擇。先生以為何如?

  承先生為我的《新詁》校箋若干條,已一一讀過,深謝先生的盛意。中有幾條,我在《哲學史》裡已自己改了,但未加入稿本。如“化,征易也”一條,我在《哲學史》(頁二五六)裡亦主張不改字,但楊氏謂“驗其變易”之說似亦不可從,故我訓“征”為表面上的征驗。  

  收到來信之次晨,即赴天律演說,故不及作答。今日匆匆作答,亦不及抄正,乞恕之。

  胡適敬上 十,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