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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理學彙編/經籍典/第20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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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理學彙編經籍典

 第二百七卷目錄

 春秋部雜錄三

經籍典第二百七卷

春秋部雜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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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端學《春秋本義通論》:《春秋》之不明凡例,褒貶害之 也。聖人曷嘗先定凡例而修《春秋》哉?或曰:「子之《本義》 有云:『義見某年某事者,非凡例邪』?」曰:「非也。《春秋》有自 然之法,因是事而著是理,以為法於天下,曷嘗設凡 例以待其事而書之哉?如朱子謂『何嘗某事用某法, 某事用某例者得之』?」若當時史氏之作,則凡例之說 或有之矣,亦未必若今之說《春秋》者,拘拘執彼以比 此也。及乎孔子借魯史以作《經》,因事設教,凡非天子 之事而私相盟者,其私盟之罪無不同也,而其為盟 則各有所因,即其因以見其情,則其罪有輕重焉。私 相會者,其私會之罪無不同也,而其為會亦各有所 因,即其因以見其情,則其罪有輕重焉。私相侵伐者, 其侵伐之罪無不同也。而其侵伐亦各有所因,即其 因以見其情,則其罪有輕重焉。此孟子有「彼善於此」 之說也。惟其罪之無不同,故有「義見」某年某事之云; 惟其情之有淺深,罪之有輕重,故本事之下各附先 儒之論以見其義,此亦理一分殊之謂。學《春秋》者即 此而推之,則凡入、滅、「圍、取、朝、聘、奔如,凡非王事而諸 侯僭焉,大夫攘焉者,其罪皆可見,而其情罪之輕重 等差亦不能逃焉。」曰:「然則孔子徒議其罪而已乎?」曰: 「未也。議其罪將以懲其惡;懲其惡將使之反諸無惡 而已矣。故曰:『克己復禮』,克己,所以復禮也。不克己則 不能以復禮,不懲惡則不能以遷善,故《春秋》為克己 復禮之書,而後世但知聖人議人罪惡而已」,此凡例 褒貶所由興也。自凡例褒貶之說興,而聖人之心不 白於世,其書雖存,其用則泯矣。此非細故也,此說《春 秋》之大弊也。人能痛掃其弊,以至於無《春秋》,其庶幾 乎?愚所言者,凡例之陋,若夫褒貶之繆,則邵子、朱子、 鄭夾漈、呂朴鄉諸家之說,已悉於綱領,茲不復論。 弒君之賊,夫人所能知也。然致弒之由則有漸:自某 君之失其道,而肆意侵伐入滅,民困而財耗也,馴而 至於戕其身;自某君之家不齊,妻淫而子奢也,馴而 至於滅其家;自某君之失其馭,而使大夫專國;君若 贅旒也,馴而至於祿去公室;自某君之失其權,而使 某卿帥師;軍政之在臣也,馴而至於弒其君,《春秋》皆 歷書之,以為天下之大戒。使凡為君者,防微慎始,兢 兢業業而不敢肆,此正所謂屬辭比事之法。惟其弒 其君,罪大惡極,夫人所能知,故《本義》但云「義見隱四 年衛州吁」事。惟其屬辭比事,有以著其見弒之由,故 本事之下,各附先儒之說以明之,而非舍弒君之罪, 但著人君之過而已也。按程端學春秋本義已載總論此又本義之緒餘耳故列

之雜錄

大凡先儒傳此一經,必有一得,特以褒貶凡例之說 汨其心思,故不得盡善耳。是以先儒之說,不敢妄加 去取,必究其指歸而取其所長。二家說同,則取其前 說;前略後詳,前晦後明,則取其後說。其或大段甚當, 而一二句害理者,可刪則刪之,一二字害理者,可改 則改之。如呂朴鄉五論,正大明白,而於「明分義」、「正名」 分、著幾微三條之下,所引《春秋》事,時或與《經》意不合, 未免去其一二,如程子《春秋序》子丑寅建正之類,不 能無疑,故闕而不錄。竊倣朱子所謂不敢於注腳上 添注腳之法,使觀者簡明易見云爾。非敢自執己見, 凡非己意者一切去之也。所以敢爾者,以其有經為 之主也。《經》意本渾成明白,因傳而益明者固有之矣, 因《傳》而晦且鑿者亦不少也。故《說》之合於《經》者取之, 其不合者去之,其法甚約也。其或取兩說者,以一說 之意未足以盡此事之旨,故必兼見而其義始備。其 或必附己意云者,亦以先儒之說與《經》相違云爾,非 敢舍先儒之說而主一己之見,亦非敢勦先儒之意 以為己之意也。

曰:「子之引諸家之說,其亦有重複者何也?」曰:「此編竊 倣朱子《集註》之意,先訓詁而後事實,而後議論,議論 即《本義》也。其圈下復引諸家之說者,其餘意也,或其 前後始末也。蓋《春秋》一事兼數義,《本義》之外別有餘 意,又有前後始末,一家之言,豈能盡該,故引諸家之 說以足之。諸家之說,豈免重複哉?欲其成文,故不得」 盡刪也。所謂「前後始末」者,一事必有首尾,必合數十 年之通而後見,或自《春秋》之始至「中」,「中」至終,而總論 之,正所謂屬辭比事者也。大凡《春秋》一事為一事者 常少,一事而前後相聯者常多。其事自微而至著,自輕而至重,始之不慎,至卒之不可救者,往往皆是。而 先儒或略之,乃於一字之閒而究其義。此其穿鑿附 會想像測度之說所由生也。今似此者悉埽除之,使 經文渾成明白,即始而見終,庶學者可以理義推詳, 不得以小巧私智窺聖人之意者,《本義》之旨也。 傳稱「屬辭比事者,《春秋》之大法。」此必孔門傳授之格 言,而漢儒記之耳,而說《春秋》者終莫之省,甚可惜也。 夫《春秋》有大屬辭比事,有小屬辭比事。其大者,合二 百四十二年之事而比觀之。《春秋》之始,諸侯無王,未 若是之甚也,終則天王不若一列國之君。始也,諸侯 之大夫未若是之張也,終則專國而無諸侯。始也,吳 楚,未若是之橫也,終則伯中國,滅諸侯。始也諸侯之 伐國未甚也,終則至於滅同列之國。其小者,合數十 年之事而比觀之,始也大夫執一國之權,終則至於 弒其君;始也子弟預一國之政,終則至於篡其位;始 也諸侯放恣而妄動,終則至於滅其身。始也夫人昏 姻之不正,終則至於淫亂而奔亡。又如魯桓見殺於 齊,而莊公忘父之讎,主王姬昏,與齊人狩,文姜之喪 未除,而如齊納幣書子同生於前,至三十七年而始 娶,又如「躬如齊逆女」,先至而後夫人入,其終卒有姜 氏弒閔遜邾之亂,又如書「王人子突救衛」,而「衛侯朔 入于衛」,又書「公至自衛」,又書「齊人來歸衛俘」,又如書 「大無麥禾而築郿」,「告糴于齊而新延廄」,凡《春秋》之事, 無不皆然。人知此法,則一字褒貶,與先定凡例而作 《春秋》之說,久當自廢,不必多辨也。

《春秋》二百四十二年,皆非常之事。此說自三傳至於 今,凡傳《春秋》者皆能言之,其亦孔門弟子聞於聖師 之言歟?然而三《傳》卒不能守其言。《左氏》多以《春秋》之 事為禮,《公》《穀》亦有以為喜之、「嘉之」者。夫既得禮矣,喜 之、嘉之矣,則是常事也。豈有非常之事,而聖人以為 禮為可喜、為可嘉哉?諸儒踵《三傳》之繆而不察,同然 一辭,甚可怪也。其辯既各見於《本義》,《辨疑》或問,茲不 復論。

程端學《春秋本義問答問》:「『元年春,王正月』。此《春秋》開 卷第一義,而正朔一事,亦吾儒所當明辨者。今《本義》 以正月者建寅之月,《或問》中引用蔡氏《書傳》,謂三代 改正朔而不改月數,辨證甚明。然竊詳朱蔡之說,月 數雖不改,正朔則必改。商建丑,則正朔必用十二月; 周建子,則正朔必用十一月,特紀月之數不改耳。故」 《商書》「元祀十有二月」,以十二月為歲首。《七月》之詩,「二 之日鑿冰」,以十一月為歲首。凡朝會大事必以正朔 行事。今既以正月為建寅之月,則是周未嘗改夏正 也。而又引趙氏云:「王正月者,王者之所頒。」葉氏云:「王 者以正朔一天下。」豈有周為天子而乃頒夏之正朔 乎?周改正朔矣,而乃仍以夏之正朔一天下乎?大概 如《左》、杜、胡、張諸儒之以建子為正月,則於「王正月」三 字甚順,而於「春」之一字有未安。若以建寅之月為正 月,則於「春」字甚安,而於「王正月」三字有所未妥。此乃 千古不斷之疑,請更詳之。

答:隱公元年「春,王正月。」改正朔不改月數不必疑。所 可疑者,魯公即位之在正月也。何謂改正朔不改月? 數不必疑。蓋商改夏正,以十二月為歲首矣,而《書》稱 「元祀十有二月,伊尹奉嗣王,祗見厥祖」,未嘗改十二 月為正月也。周改夏正,以十一月為歲首矣,而《周禮》 一書,七月一詩,皆用夏正數月。其曰一之日觱發正, 指十一月,亦未嘗改十一月為正月也。其他如《四月 維夏》《六月徂暑》等詩,顯然可考。秦改夏正,以十月為 歲首矣。而《史記》云:「始皇三十一年十二月,更名臘曰 嘉平。」又每歲首先書冬十月。漢用秦正,每歲首亦先 書十月,未嘗改十月為正月也。至漢武帝改曆法,用 夏正,每歲首始書正月。此皆不改月數之明驗。而所 謂改正朔者,惟即位與朝覲會同,則商以十二月,周 以十一月,秦以十月行事,以新天下耳目耳。葉氏所 謂「王者以正朔一天下」,如此而已。然其敬授民時,使 民春耕夏耘、秋斂冬藏,天子諸侯春祠、夏禴、秋嘗、冬 烝、春蒐、夏苗、秋獮、冬狩,則仍用夏正。觀《詩》《書》《易》《周禮》 及《月令》《汲冢》等書與《春秋》,凡非時必書之事可見矣。 蓋四時斷不可易,天子順時以施政,斯民依時以興 作。向使周以十一月為春,以二月為夏,五月為秋,八 月為冬,則二十四氣皆差,而農作非時,祭祀非節,蒐 狩非名。夫夏之孟夏,天子嘗麥,庶人薦麥;夏之孟秋, 農乃登穀,天子嘗新。若周之孟夏豈有麥?周之孟秋 豈有穀,而《月令》《王制》言之乎?蒐者,仲春擇取禽獸之 名;苗者,仲夏除獸害苗之名;獮者,仲秋順時殺物之 名;狩者,仲冬圍守取物之名。若周改四時行之,則違 時害物,名實錯亂,聖人肯為之乎?惟其四時民事,不 可移易,故班律授時仍用夏正,而建丑十二月不改 為春正月,建子十一月亦不改為春正月。惟其商、周 即位朝覲會同等事,在十二月十一月,故有改正朔 之名。況「改正朔」三字,乃漢儒所自言,於經無見。凡商、 周、秦於歲首稱十二月十一月十月者,即其所改正朔也。凡商、周、秦稱正月者,皆建寅月也。由是觀之,春 在王正月之上既甚順,而王在正月之上亦甚妥。此 朱子晚年之論始定。欲改孟子註周七八月為夏五 六月、周十一、十二月為夏九十月之說,而其書己遍 行於世。故蔡氏解《書》,親承朱子之教,而有改正朔不 改月數之說,不然,何敢背其說而反《孟子集註》之論 哉?今陽恪《夏正辨》實出於朱子門人㬊淵親聞其師 之論,愚所以敢於《本義》或問用《夏正》而取趙氏、葉氏 之云者,以此也。何謂可疑者?魯公即位在正月也。蓋 商既以「元祀十有二月,伊尹奉嗣王祇見厥祖,及三 年終喪即吉。十有二月朔,伊尹又以冕服奉嗣王歸 于亳。」則是凡商王即位,必在十有二月也。蓋古者君 喪,嗣子踰年始即位,改元必在所建之歲首,次第推 之,周之王與諸侯,即位亦當在十有一月,何獨《春秋》 在建寅正月即位乎?此其可疑者也。及考《唐志》,春秋 時,晉、魯、宋各自有曆法,當獻、惠之世,大扺皆用夏正。 由是知春秋時魯公不奉周王正朔,不於建子十一 月即位,而以建寅正月即位。故孔子因舊史而不革, 直書之以見當時諸侯之僭亂也。故曰:「其文則史,其 義則某竊取之。」然《唐志》之外,更無他書可考,不敢質 言之,而其可疑者亦粗通其一二矣。愚所以敢於《本 義》引朱子晚年答㬊氏之說以明之者,此也。夫「夏正 周正」之說,雖為《春秋》開卷第一義,固不可以不講,而 《春秋》大義,則在於正義明道,尊君抑臣,貴王賤伯,內 夏外裔,防微慎始,因事立教,以正人心,以扶綱常。其 夏正、周正之說,「乃後儒自為異論,自相矛盾。《春秋》先 務,正不在此也。」曰:「班曆授時,亦國之大事,周亦當在 十一月。然則《本義》引趙氏云:『古者天子嘗以今年冬, 班明年正朔於諸侯』。所謂今年冬者,果在何月也?」曰: 「此無明文可考,今依蔡氏說,則周當在冬十月,其或 班曆授時在冬十二月,亦不可知也。」曰:「商周既以寅 月為正月,安在其為改正朔?安在其為諸侯奉天子 正朔乎?」曰:「古之班曆《授時》,猶今之《授時曆》。自漢武帝 歷魏晉隋唐以至於今,皆用夏正,國之大事,皆在寅 月。今之《授時曆》雖與古異制,然使民依時作事則同 也,天下孰敢不遵,孰敢自定曆法哉!此即古者奉天 子正朔之義,斷不可因漢武以來不」改正朔,而遂廢 班曆也。夫「夏之四時,非夏之四時也,天之四時也。夏 不敢違天而授時,周敢違天而授時乎?」由是觀之,商 周雖改正朔,而班夏之時,亦何傷哉!

問:「『九年齊人取子糾殺之』,此一節,孔子不以桓公為 非,程子斷然謂桓公為兄,子糾為弟,朱子一依程說。 今《本義序》自謂祖述程朱,而於此一事乃取荀卿而 不從程子,何也?此正人倫之大節,綱常所係,恐必合 從程朱為是。」

答:莊公九年,公伐齊,納子糾。「齊小白入於齊,齊人取 子糾殺之。」謂桓公為弟,子糾為兄者,《公羊》《穀梁》之論, 而荀卿、司馬遷、杜預、孫太山、胡安定、劉原父、胡邦衡、 孫莘老、呂東萊,凡三十餘家之說也。愚所以取之,蓋 亦有為。大凡《春秋》書子某者,必當立之子也;其單稱 名者,必庶孽不當立者也。又《春秋》凡書入於某者,篡 位者也。公伐齊,納子糾,《左氏》有「子」字,《公、穀》雖無「子」字, 而「齊人取子糾殺之」之文,則《左氏》《公》《穀》皆有「子」字。桓 公於此單書「小白」之名,又書「入于齊」,故《公羊》曰:「其書 入于齊何?篡也。」《穀梁》曰:「惡之也。」程子以大義推之,而 疑桓公為兄,非有所考也。雖引薄昭之言以為證,而 朱子乃云,荀卿謂桓公殺兄以爭國,其言固在薄、昭 之前。《論語集註》雖取程子之說,而又嘗舉荀卿之言, 則亦不能無疑於其間矣。不特荀卿之言也,《史記齊 世家》亦云:「襄公立,殺誅數不當,群弟恐禍及,故弟糾 奔魯,小白之莒。」杜預亦曰:「子糾,小白庶兄。」鄧驥亦曰: 「桓公,襄公之季弟。」馬遷謂子糾為次弟,鄧驥謂小白 為季弟,其亦有所據矣。夫孔子非不以桓公為非也, 蓋取其厥後有仁者之功耳,豈真許其仁哉?其不足 於桓公、管仲者甚多也,故曰:「管仲之器小哉。」而孟子 亦謂仲尼之徒無道桓、文之事。今《本義》祖述程、朱,而 此一事未敢盡從程子之說者,以《春秋書法》決之也。 蓋大綱大領,一宗程、朱,而一事之有疑,一義之未安, 豈可雷同其說而不之辨乎?夫孟子願學孔子者也, 孔子許桓公、管仲之功如此,而孟子闢五霸為三王 之罪人;朱子遠宗孟子者也,而《集註》引楊氏之言,謂 孟子以己之長方人之短,猶有此等氣象。又朱子近 學程子者也,而作《中庸或問》,辨程子之言不少假。其 辨「修道」,謂程子「養之以福,修而求復之」云,未合子思 本文之意。其辨隱微,謂以心言之,則程子不若呂、游、 楊三家之密。其辨程、呂《中字問答》,則曰「聖賢之言固 有發端而未竟者,學者尤當虛心悉意以審其歸,未 可執其一言而遽以為定。」其辨程子謂「中」字因過不 及而立名,則曰「未得為定論」;其辨程子謂「事上之道 莫若忠,待下之道莫若恕」,則曰:「此則不可曉。」如是者 數十條。及觀朱子《易本義》與伊川《易傳》相悖者不可勝紀,不可謂朱子不學程子也。蓋程子嘗謂義理無 窮,或一時之論而未及定,或其門人傳授之訛,學者 當守其大綱大領,而辨其一二疑義。若一概以程子 之言稱一「好」字,不究指意所歸,不求吾心所安,亦非 程子所以教人之意。昔唐之王珪、魏徵,建成太子之 臣也,及太宗殺兄,而王、魏事之,固有大罪。然近代論 治者,不可謂王、魏為小人,王、魏忘君事讎之罪,固不 可縱,而其匡太宗致貞觀,治功亦不可泯。故朱子謂 「王、魏功過不以相掩」,似未取程子論「王魏後雖有功, 何足贖」之語。此豈非人倫大節,綱常所係,而朱子言 之,是或一道也。今以子糾為兄,桓公為弟,而管仲事 之,正與王魏事太宗之事相似。又以孔子與人為善 之意,與「孔子不得已而與齊、晉」之旨觀之,則《論語》許 管仲之功,未為害義,若孔子作《春秋》則嚴矣。《春秋》者, 正義明道之書也,故《論語》許其功而《春秋》定其罪。今 觀《春秋》,於此一事,則上書子糾「以正其名,下書小白 以正其篡,後又書『殺子糾,以正其忍,而聖人之情於 是乎可見矣』。」愚既於《或問》辨之頗詳,亦不復贅述。 明趙汸《春秋師說》。周末及秦漢間用刑刻急,士多習 文法,故說《春秋》者,往往流為刻急。如公孫弘以《春秋》 之法繩臣下,唯知苛刻而己,其於《經》旨安在?以下漢唐宋諸 儒得失

《史記·趙世家》:孔子聞趙鞅不請晉君而誅邯鄲午,保 晉陽,故書《春秋》曰「趙鞅以晉陽叛。」澤謂若依史遷之 說以說《春秋》,則輾轉迷誤,聖經更無可通之期。且形 容得聖人不過是一直史,亦可謂不知體矣。諸儒說 《春秋》,其失大抵如此。

《三傳》重於漢而輕於唐。自韓退之《春秋》三傳「束高閣」 之語為盧同發,而啖、趙、陸氏及孫泰山之學為時所 尚,故歐陽公說趙盾事,皆不用《三傳》,而《三傳》愈輕矣。 蓋啖公佐始疑《左傳》為作俑之首,而喜攻《左傳》者常 佐佑其說。《左氏》又不幸誠有所短,諸公遂因其所短 併其所長厭棄之。觀伊川於《論語》中有一二事皆不 取《三傳》,則其不信《左氏》亦多矣。夫不取《左氏》而併不 用二《傳》,則固應多用新說。

「凡《左傳》於義理時有錯謬,而其事皆實,若據其事實 而虛心以求義理至當之歸,則經旨自明,澤之所得, 實在於此。」然則學《春秋》者,姑置虛辭,存而勿論,而惟 校《左傳》之事以求聖經,此最為切實,庶幾可得聖人 之旨矣。或謂先儒泛論大義,今皆指為虛辭,毋乃矯 激之甚歟?曰:自唐以來,說《春秋》者,高遠之辭日勝,高 遠之辭日勝,則經旨當明矣。而《春秋》訖無定論,乃更 盡疑三傳併與經之時月,皆欲變易之,則其末流又 當何如乎?故皆一切斷以虛辭,將使學《春秋》者,黜其 聰明,而專務簡要,此斂華就實之說也。

桓公十三年「春二月,公會紀侯、鄭伯,己巳,及齊師、宋 公、衛侯、燕人戰。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公羊》以為 宋與魯戰,《穀梁》以為紀與齊戰。趙匡考據《經》文,內兵 則以紀為主而先於鄭,外兵則以齊為主而先於宋, 獨取《穀梁》之說。澤謂捨《左氏》可據之事實而從《穀梁》 臆度之文,非能明《春秋》者,且謂內兵以紀為主而先 於鄭,其說尤誤。蓋此是鄭求魯紀以與四國戰,而以 王爵序先後耳。紀侯爵位在鄭伯之上,安在以紀為 主乎?此事止當據《左氏經傳》尋其端緒。桓公欲平宋、 鄭,故一歲之內,三與宋公會盟,及龜之會,宋公不從, 而後公會鄭伯,盟于武父,此魯、鄭伐宋之本也。故武 父之盟既畢,經書「十有二月及鄭師」伐宋。丁未,戰于 宋。戰未得志,故明年二月,「公會紀侯、鄭伯及齊侯、宋 公、衛侯、燕人戰。」如此,則紀自是魯與鄭之與國耳,豈 可謂紀與齊戰,而又謂內兵以紀為主乎?故傳又曰: 「宋多責賂於鄭,鄭不堪命」,故以紀、魯及齊與宋、衛、燕 戰。宋為鄭所伐,故十四年冬,經書「宋人以齊人、蔡人、 衛人、陳人伐鄭」,左氏之事,深可據焉,故謂紀與齊讎 而為此戰者,臆度之辭,非事實也。

先儒云:《春秋》者,聖人之刑書謂《春秋》不用刑,亦不可。 然若專以此求《春秋》,則是聖人尚刑不尚德也。孟子 曰:「《春秋》無義戰。」彼善於此,則有之矣。又曰:「其事則齊 桓、晉文,其文則史,其義則某竊取之。」又曰:「孔子懼,作 《春秋》。」《春秋》,天子之事,自有《春秋》以來,惟孟子獨見大 意。其次則莊周亦說得較平。所謂「春秋經世,先王之 志,聖人議而不辯。」此最說得好。

凡說《春秋》,不可惑虛辭,當務求切實。若胸中無主,更 惑虛辭,則終無所得矣。如杜元凱《春秋序》大意儘明, 然求其切實,則與《序》文不相稱。蓋解《經》文時或錯謬, 杜氏且如此,況其他乎?董仲舒說《春秋》大義誠可觀, 然在澤亦止作虛辭看。蓋仲舒學《公羊》者也,焉能改 於其失?既未能改於其失,則去經旨亦遠矣。所說雖 善,豈不近於虛辭乎?所謂「切實」者,謂於聖人所書二 百四十二年行事,觀其實有所見否也。如杜氏釋「正 月不書王」云「失不班曆」,此是實無所見。夫不書王者, 罪諸侯也。今云不班曆,則是更貶王室,義轉錯謬矣此是求其切實而不得經旨者也。所謂虛辭者,謂如 尊君卑臣,貴王賤霸,崇周室,抑諸侯,若此之類,其義 雖正,然本是古今之通義,人人所知,未是切要之法。 今有人能誦此說,似乎通曉,及至以一部《春秋》付與 之,使之著筆,則亦莫知所措矣。故凡一切紛紜錯雜 之說,誠亂人意。若胸中無主,既為三《傳》所惑,又益以 二注及啖、趙、孫泰山、胡文定諸公參差不齊之論,則 經旨何時而可明歟?如孫泰山云:「《春秋》有貶而無褒」, 若據此解《經》,則不勝舛謬。又或以為《春秋》皆是有過 則書,亦豈有此理。惟《孟子》云:「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 則史。」又曰:「《春秋》無義戰。」彼善於此,則有之矣。此最為 平正,不失之偏。澤所以多取左氏、杜預者,以其稍平, 不甚矯激,可因以推求經旨。但世人多惑於韓退之 諸人之論,不肯深信,是以徒學其文辭,而於經實無 所推明耳。昔有問於程子:「《左氏》可信否?」曰:「未可全信, 信其可信者耳。」此言本公正,但學者素疑《左氏》,又得 程子此言,轉更疑惑。如「元年春王正月」,自古未有說 用夏正者,程子以後,學者始有用夏正之說。是《春秋》。


第一義,已不信《左傳》矣。時月既不可信,則一部《左傳》 所載事實,皆可目為虛妄,豈但不可全信而已哉!且 三《傳》皆是周正,若用夏時,則三《傳》皆可廢,不但《左傳》 也。先儒說《春秋》大義雖可觀,及夷考其事,則所說多 不合聖人意者,蓋先儒不曾深考書法,所以翻致乖 異。左氏杜預欲求書法而未得,然比之諸家,尚有繩 準。近世諸儒雖務明大義,而書法未明,故大義亦晦。 諸儒說《春秋》,於《經》不合,則屈《傳》以伸經;於傳不合,亦 屈《經》以伸傳。屈經伸傳者,杜預輩是也;屈傳伸經者, 若胡文定諸公是也。夫其屈經也,不言可知其失矣。 而屈傳者,亦未必真合於經,如曰「經文脫漏,經誤」之 類,是屈經也。然不知有未嘗脫漏、未嘗誤者。《存》如「君 氏為尹氏仲子,非桓母」之類,是屈《傳》也,而不知《傳》之 事實有不可誣者。

《春秋》《周易》二書大旨皆失傳,然《周易》於教義雖未甚 明,亦未甚失。蓋《周易》所失者象學,象學不傳,則無以 窺見聖人精神心術之妙,而《易》之所謂不測之神者, 不可得見,然而於世教未甚害也。若《春秋》,則自孔子 沒,大義即乖;《左氏》雖見國史,然其舛謬亦自不少,況 《公》《穀》乎故《春秋》一經,開卷即有同異。如書「元年,春王 正月」,只不書「即位」,《公羊》《穀梁》,意見自殊。及至近世,又 謂夫子用夏時,冠周月,其為聖經之害,莫此為甚。其 間先儒之說,害義傷教者,不可枚舉。是《春秋》雖具存, 而本旨既失,遂無以識聖人維持世教之實,而其謬 說足為世教之害者不少焉。

近世士大夫多闢先儒《春秋》用周正之說,以為時不 可改,甚者至以為月亦不可改。如七八月之間旱與 「十一月徒杠城,十二月輿梁成」,趙岐釋以「周正」,晦菴 亦從趙岐,而近世說者以趙岐為非,則是,併晦菴皆 非之矣。此是本無所見,而妄生事端,以疑惑聖經,為 害不細。前世士大夫學問卻未見有如此者。又見一 說,以為正月者,是魯之正月,魯諸侯也。諸侯正朔稟 於天子,安得有正月?彼蓋嫌杜氏「王周正月」,以為周 不曾改月,焉得有王正?故讀「王」字歇句,而以正月為 魯侯即位之首月。其說妄誕不可解矣。審如此,何不 去卻「王」字,以見明白乎?據其說,添一「王」字,是為尊王, 而不與上下文相屬,不成文理矣。

《春秋》王正月,三傳及三家之注,同是周正建子之月, 別無異辭。惟近代二百年間,始有夏時之說。胡文定 公云:「以夏時冠周月。」蔡九峰云:「商周不改月。」蔡西山 說亦同。尹和靖解「行夏之時,乘殷之輅,服周之冕」云, 其大綱見於此,而條目見於《春秋》,於是三傳愈不可 信,而夏正之說起矣。晦菴先生曰:「某親見《文定家說》」, 文定《春秋》說夫子以夏時冠周月,以周正紀事,謂如 公即位,依舊是十一月。只是孔子改正作春正月,某 便不敢信恁地。時二百四十二年,夫子只證得箇「行 夏之時」四箇字。據今《周禮》有「正月」,有「正歲」,則周實是 元改作「春正月。」夫子所謂「行夏之時」,只是為他不順, 欲改從建寅。如孟子說七八月之間「旱,這斷然是五 六月。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輿梁成,這分明是九月、 十月。」晦菴之說明白如此,而不能救學者之惑,可勝 歎哉!

《春秋》遵用周正,理明義正,無可疑者。胡文定公始有 「夏時冠周月」之說,蔡氏雖自謂晦菴門人,而其書《傳》 乃直主不改月之說,亦引商、秦為證,是不改月之說, 開端於文定,而遂成於蔡氏。案胡氏云:「以夏時冠月, 垂法後世,以周正紀事,示無其位,不敢自專。」據此所 謂「以夏時冠周月,最害大義,於聖經之累不小。」據所 引「商秦不改月」為證,是周亦未嘗改月。據夏時冠周 月,是孔子始改時。又云仲尼無其位而改正朔,則是 正月亦皆孔子所改,其舛誤最甚。蓋由所見實未明, 而欲含糊兩端,故雖主周正而又疑於時之不可改, 既主夏時而亦疑於建子之非春,是以徒費心思,而進退無據。其誤在於兼取用夏從周,是欲兩可,而不 知理實不通,古人注釋縱繆,卻不至此。

莊七年「秋,大水,無麥苗。」杜氏曰:「今五月,周之秋,平地 出水,漂殺熟麥及五稼之苗。」傳云「無麥苗不害嘉穀 也。」杜氏謂黍稷尚可更種,故曰「不害嘉穀。」澤謂苗者, 五稼在田之通稱。《孟子》云「宋人閔其苗之不長」,又曰 「惡莠恐其亂苗。」《漢書》「立苗欲疏」,《唐史》稱「青苗」,皆謂此 也。今此書「無麥苗」,記異耳。一穀不登不書,而或書「無 麥」者,以舊穀既沒,新穀未登,此時麥為民食之最重, 故特書也。今此是斗建午之月,當是水與雨會,故麥 熟未得斂,而四月已種之穀成苗亦為水所漂。又是 年本不熟麥,而又與水會併,穀苗皆無。《春秋》二百四 十二年,惟此年一見,所以為異。此年不書饑者,蓋水 亦旋退,更種他穀之故。今之世謂《春秋》用夏正者,則 以麥苗為一物,謂秋水漂殺麥之苗也。澤謂「若以為 夏正,則種麥成苗在先,水至在後」,當是九月之水,九 月而始大水,古今罕有之事:一不通也。經書無麥苗, 又書「大無麥禾」,皆是據收成之後,計有無而書。若以 為九月無麥之苗,則所繫未重,《經》決不書,二不通也。 設令是五六月水,至八九月未退,不曾種麥,故書「無 麥苗」,亦已可疑。況書「秋大水」,若以為建戌之月,則水 之害亦止於秋,至冬十月則水已退,二麥尚可種,豈 得遽云「無麥苗?」三不通也。

據《三傳》,商周皆改月;據《豳風》,則「三正」之說,實不可破。 若據《周禮》,則建子之正,以之布政讀法;夏正夏時,謂 之「正歲」,以施之民事,初不相妨。若案《史記》,則周家建 子改正之說甚明,自可以破近代學者妄引《商書》之 牽合。今學者若辦得看《史記》,則周家改時月自明。但 一向雷同是非,如侏儒觀戲,更不暇考耳。

《史記秦紀》書「冬十月」,故先儒皆謂商、周不改月。以澤 觀之,《史記》年月甚有法,諸公亦看得未詳,所以致誤。 但看《年表》等書,便是史遷詳密處。若曉得其法,然後 可決《春秋》之疑也。

莊公元年不書即位,當據《公羊傳》為正。其言曰:「公何 以不言即位?《春秋》君弒子不言即位。君弒則子何以 不言即位?隱之也。孰隱?隱子也。」何休曰:「隱痛是子之 禍,不忍言即位。」《公羊》此義當矣。《穀梁》則曰:「繼弒君不 言即位,正也。繼弒君不言即位之為正,何也?曰:『先君 不以其道終,則子不忍即位也』。」其說雖正,然不及《公 羊》,蓋據《公羊》則知是聖人所改,據《穀梁》則是作史者 皆當如此書,故知《公羊》之義為得。所以必須似此推 校者,蓋《公羊》之義正,則胡文定為世子必誓於王,為 諸侯內無所承,上不請命,擅有其國,《春秋》絀而不書, 其說太矯激,非正矣。夫莊公為太子,蓋已誓於天子, 天子已知其應立,及君薨則太子嗣位,嗣位而告喪 告葬,歷三代蓋已有定例。方其告喪告葬,天子使來 歸賵,此是舊典應如此。及周之衰,賵贈錫命之禮,雖 有遲速,或至全闕,然嗣子承統,必告天子,當已在告 喪之時,決無不請命擅有其國之理。又設令世子嗣 位告葬,雖未獲天子之命,然如期而葬,名正言順,先 君既以禮葬,嗣子名亦已達於天子矣,豈可以為擅 有其國乎?惟不書「即位」,當是夫子所削。蓋桓公以去 年十二月葬,則莊公必用踰年改元之禮,夫子以為 父死於外,子當隱痛,故不書即位。此《公羊》之義,所以 為得文、定之說,失之太過也。

及齊師戰于乾時,我師敗績。胡先生曰:「能與讎戰,雖 敗亦榮。以敗為榮」,似非正義。又王師尚不諱,敗績,魯 諸侯也,敗績亦安得不書?又公敗齊師于長勺,云齊 師伐魯,《經》不書伐,責魯也。詐戰曰敗,善為國者不師, 善師者不陣,善陣者不戰。至於善陣,德已衰矣,而況 兵刃相接,又以詐謀取勝乎?故書魯為主以責之。澤 謂「桓公死於齊,莊公不能復讎,及讎人貫盈而死於 弒,國內無主,而僖公之子糾逃難於魯,魯納之又不 能集事,乾時之敗,狼狽而歸。鮑叔帥師來脅殺子糾, 譎取管仲,當是之時,魯幾於不能國矣。公若不敗齊 師于長勺,敗宋師于乘丘,又敗宋師于鄑,則亦何以 立國?君子於此當恕人之情,抑彊扶弱」,豈得更復責 魯?故知立論不可失之太過。

莊十三年冬,公會齊侯盟于柯。胡先生曰:「始及齊平 也。世讎而平,可乎?於《傳》有之:『敵惠敵怨,不在後嗣』。據 此說,最為平正,意不執滯,蓋在前讎無可通之理。及 襄既以惡死,納糾之事亦已在所可為。糾乃僖公之 子,不得稱讎,惜魯力不足以納耳。桓公既立,以魯納 糾之故,交兵互有勝負。既而為柯之盟,齊魯始平。自」 此之後,不當復言讎矣。夫姦淫之罪,止在其身,豈可 遷怒乎?糾與小白既是僖之子,故柯盟無所諱也。 胡文定《春秋傳》用舊說者多好,如「子同生」,只據《左氏 傳》發明,自然正大。其曰「此世子也」,不曰世子,何也?天 下無生而貴者,誓於天子,然後為世子,皆正當之論。 案林少穎曰:「《記》曰:『成王以周公有大勳』」勞於天下,賜 之重祭,郊、社、禘、嘗是也。由是以推,則魯之用禘,止行於周公之廟,而上及文王耳,文王即周公所自出故 也。此祭唯得於周公廟為之,閔公乃於莊公廟行之, 其僭禮甚矣。林氏之說,即趙伯循之說。趙氏誤取《禮 記》斷章,澤已辯之於《禮經》大典矣。今案:此尊文王為 所自出,而以周公配,則實舛謬不可解。緣魯自有文 王廟,謂之周廟,其周公之廟謂之太廟。今於周公廟 禘享文王,則當於周公廟迎文王主以就食。於周公, 以尊就卑,以父就子,恐無此理。故澤直截斷以為不 然。據《禮器》云「周旅酬六尸」,是迎六廟之主以就食於 太祖,以卑就尊,於禮為順,實無尊就卑之禮也。若曰 於周廟「禘文王,迎周公以配」,則禮尚順,但亦恐太僭, 蓋絕類王者。又況遍尋《傳》《記》,亦無文王廟禘祭事,學 者於此當闕疑,安得率意而言也?

《禮》,「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諸 侯及其太祖。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于祫及其高 祖。」蓋言惟王者然後有禘。禘者,謂於始祖之廟,禘所 自出,而以始祖配之。不言群廟者,以下文諸侯大夫 士推之,從可知也。蓋諸侯則自親廟而上及太祖,天 子則自親廟而上及始祖之所自出,其義甚明,非謂 止於祖廟,祭所自出,而群廟皆不與也。周公廟自合 子孫以祭,則謂之禘。《經》書「禘于太廟」是也。若文王廟, 則以四時舉常祀,理應特祭。若應禘之歲,或可迎周 公主於周廟,以配享文王。如此,則禮意不舛。然魯禘 乃是變禮,不皆與天子同。

先儒謂「魯禘非禮,成王不當賜伯禽,不當受澤」,以為 據《禮記》,夏商諸侯皆有禘祭,是時祭之名。周始廢諸 侯禘祭,而獨魯周公得行此禮者,是以殷諸侯之盛 祭與之,所以示不臣周公用殷禮,則於周不為僭。此 是成王斟酌禮意,所以殊異周公。然雖用殷禮,亦是 五歲一修,非常歲之祀。其後周室既衰,始僭用於群 「公之廟,所以孔子稱魯之郊禘非禮」者,為此也。郊之 非禮,是平王時魯請于周,天子使史角賜以此禮。曰: 「然則何以知魯周公廟禘祭之為殷禮乎?」曰:「諸侯禘 祭,本是殷禮,所以周公之牲是白牲,故《魯頌》曰:『白牡 騂剛』。白牡是殷牲,周公用之;騂剛是周牲,伯禽用之。 因此又知魯太廟祀周公伯禽以下」皆與,此即殷時 諸侯禘祭之制。周人以其太盛,逼近天子,故代之以 禴。禴則從薄,薄則不合祭,而於當祫之歲舉祫祭焉。 鄭氏云:「三歲一祫。」若魯,則當祫之歲禘于周公,此為 最異耳。然雖是殷禘禮,而三歲一修。或云魯三歲一 祫,五歲一禘。但魯公以下,雖皆與祭,而禮秩視周公 則皆降。其後諸公始皆用「僭禮。」

「禘于太廟,用致夫人。《左氏》曰:『禘而致哀姜焉,非禮也』。」 林少穎取《公羊》之說,謂:「以妾為妻」,云「致夫人者,時君 之夫人也,以公無逆女夫人至」之文,則知妾媵而立 為夫人,致之太廟,以當廟見之禮。此說恐非是。據《春 秋》惟哀公以妾為夫人,僖公之時猶秉《周禮》,不應全 不畏公論,而顯然致妾於太廟。又齊桓時為霸主,桓 公之命曰:「無以妾為妻」,豈有切近與齊世婚莫如魯, 又是周公之後,乃公然廢《周禮》,違霸主之命而以妾 媵為妻,恐實無此事。又,古者諸侯娶而後有妾媵,所 謂一娶九女也。今以妾媵為妻,是僖公嘗正娶矣。然 則僖公果娶何國之女乎?據僖十有一年夏,「公及夫 人姜氏會齊侯于陽穀」;又十有七年經書「夏,滅項。」秋, 「夫人姜氏會齊侯于卞。」然則此夫人姜氏再書于經 者,豈所謂妾媵耶?其不可信必矣。詩人頌僖公曰「令 妻壽母。」若以妾媵為夫人,豈所謂令妻乎?又傳嘗譏 哀公立妾為夫人,曰:「自桓以下娶於齊」,此禮也則有。 若以妾為夫人則固無其禮矣。如此,則哀公以前未 嘗有以妾為妻者,故知當據《左氏》事實,以禘而致哀 姜,著失禮為正。

林氏曰:「《三傳》謂虞、虢為諸侯」,愚以為非。夫當時諸侯, 無小大遠近,皆與魯有朝聘之交、喪葬之及與盟會 征伐。虞、虢若實諸侯,安得六十餘年未嘗有事書于 經乎?周封諸侯,唯宋以王者之後得封公;其他雖周 公、太公之子,亦不過侯爵,虞公安得特封公乎?凡國 名必取之于其地,今云虞者,獨取於其字,豈諸侯乎? 然則虞公者何人耶?曰:天子三公,如周公、祭公之類 也。虢君亦然。雖於經無見,然《左傳》謂之「虢公醜」,則又 何以知其非諸侯乎?凡經書滅國必曰滅某國,奪邑 則曰取某邑。虢實列國,則何不云滅國而曰滅下陽 乎?故知下陽者,虢公之采地,非國也。不曰晉取者,天 子之地,非諸侯所得取,故云滅。使若國然,故虞亦不 云滅,而但云晉人執虞公。聖人意者不忍周室之衰, 諸侯再取其地,故不斥言,而微文以見意。猶「王敗于 鄭」,而《經》乃云「陳人、蔡人從王伐鄭,與茅戎戰而敗」,經 不書戰,而云「敗績于茅戎」之類也。前書虞師、晉師滅 下陽者,罪虞為首惡也。此書「晉人執虞公」者,見晉執 天子之三公,不道之甚矣。

林少穎有《春秋說》數十處,然大抵不純。其書時、日月, 下篇最善。其言曰:「或曰經之書月書『日』,豈都無意乎曰:「此史例也,非經意也。何以言之?夫史以編年為書, 故必書日月,以次事之先後。若事無巨細,概書月書 日,則事紊而無條矣。勢必先為之法,何等事則時而 已,何等事則月之,何等事則月而又日之,所以分事」 之輕重緩急也。故事之緩者,則書時或月,事之急者 則書日焉。所謂緩者何?人事則朝聘、會遇、侵地、伐國、 逆女、乞師,災異則螟,水旱、無冰、星孛之類,皆非一日 之事,故或時或月焉。所謂急者何?祭祀、盟戰、外諸侯、 內大夫卒、災異、日食、地震、星隕、火災之類,皆一日之 事,故日之也。間有當日而不日者,史闕文也。且日食 當日者也。莊公之世有不日者,二內大夫卒亦當日 者也。自隱至宣時有不日者,蓋世遠而簡編有不完 者也。又有例皆不日而日者,如《經》書「葬諸侯幾百處」, 書日者數處而已。蓋諸侯之葬,雖有以我往而書,然 亦須彼來告而我方往也,故告以日則書日焉。然則 葬多不以日告者,不可必其日也。以魯國猶有雨不 克葬者二,況他國乎?或曰:葬而來告,豈有據乎?曰:「成 公十年五月,晉侯獳卒,七月,公如晉,明年三月始還 自晉。晉侯書卒而不書葬者,以公在其國而不來告 也。夫事或時而不月,或月而不日,或時月而又日之, 舊史之文也。二百年後而孔子修《春秋》,使直欲書日 以謹」惡,而史或闕之,則何以補之哉?孟子曰:「其文則 史,其義則丘。」竊取焉,則以知尊王,律諸侯,誅叛黜僭, 此出於聖人修經之法也。若夫編年以著代,書時日 月以別事之同異,皆循舊史而無所增損焉。林氏書 《時日月》凡兩篇,此篇最當理,故錄以備觀覽。

晦菴先生所以不主張《春秋》學者,蓋三傳已有異同, 而諸家又無定說。所以答門人問云:「諸家《春秋》解,某 信不及;胡文定公《春秋解》,某亦信不及。知得聖人意 思是如此否?」又謂:學《春秋》者多穿鑿,嘗謂學者曰:「今 如此穿鑿說亦不妨,只恐一旦地中得孔子家奴出 來,說夫子當時之意不如此耳。」又曰:「《春秋》自難理會。」 又曰:「此生不敢問。」又:門人問:「《春秋》一經,夫子親筆,先 生不可使此一經不明於天下後世。」曰:「某實看不得。」 問:「以先生之高明,看如何難?」曰:「劈頭一個王正月,便 說不去。」又曰:「其間極有無定當難處置處。」案先生前 後答門人之說,大略如此。所以先生終不肯解《春秋》 者,亦由眾說不齊之故。然亦須曉先生微意。蓋說《春 秋》者多泥褒貶,先生主意不欲泥褒貶,是欲矯諸家 之失。孫明復說有貶無褒,先生則云:「晉士丐帥師伐 齊,至穀,聞齊侯卒,乃還。」分明是與他,是欲正孫明復 之失。又當時說者尚新奇,故獨取蘇子由。呂居仁說 得較平,是不取過高之失。又如「定《三傳》是非,便見三 傳之失;不取諸家,便見諸家之失。」此等處亦已分明。 但當時胡文定公《春秋》方為時所尚,先生若解此經, 須是看得處處完備乃可。如此,則亦甚難。然先生於 大意已得之,澤之用工,亦大略如先生所說。又先生 謂《左氏》見國史事可據,澤亦只依據《左氏》事實,別無 他巧。又澤今日理整此書,亦是伊川晦菴欲為而不 及者,所以自謂是補續先儒未了之工也。

《春秋》所以難說者,蓋是去古既遠,多失事情,然《公》《穀》 去古甚邇,而訛錯已不一,況其他乎?如魯隱桓,齊子 糾、小白,雖歷世大儒,亦莫能通其說,據何休以桓母 是右媵,隱母是左媵,據澤說桓母是失禮再娶而非 媵。子糾之死,則據《論語》子路問管仲之事,夫子不答 所問而專論管仲之功,子貢有疑於夫子之言,故又 問曰:管仲非仁者與?桓公殺公子糾不能死,又相之, 可謂善問矣。而夫子亦殊不答所問,乃更推大管仲 之功,至有「微管仲,吾其被髮左衽」之言,學者疑之而 皆不得其說。《集注》引程子之說以釋疑,以澤所見,此 不過用後世大夫、士庶人之禮,以定尊卑,以斷春秋, 諸侯恐未能釋疑而更增疑耳。不知古者諸侯立子, 自有定論,乃是論其母之貴賤,初不以年,唯立適而 後論年耳。故《公羊傳》曰:「立子以貴不以長,立適以長 不以賢。」其義甚明。必如此而後可以杜爭端、定民志。 是故庶子雖甚長且賢,可以為君。而適子甚幼,未堪 國事。然聖人禮制,乃在幼適,而庶長不論也。

《春秋》關涉大義,最緊切者有二事:桓公子糾,齊陳恆 是也。古人立子,皆須論其母之貴賤,諸侯一娶九女, 皆有一定之班序。據《左傳》齊桓衛姬之子,杜氏曰:「衛 姬,齊僖公妾」,又曰「子糾,桓公庶兄。」《史記》亦同子糾母。 魯女既是魯女,則位次不卑,當在衛姬之上。伊川既 不信《左傳》,而專以年長斷其當立,又不復論其母之 「貴賤。」然則適夫人無子,而媵妾皆有子,儻賤妾有子 而年又長,則當立賤妾之子乎?足以見當時禮制之 必不然矣。夫媵妾既多,貴賤無等,寵子爭立,而無禮 以為之裁制,將如之何?故九女班序之制,決不可易, 聖人所以辯上下而定民志,古人用之,安可廢也?娣 媵之見於《經》者,如堯之二女,其一即「娣,紀叔姬」,是從 姊而嫁,亦娣也。伯姬歸于宋,經書「三國來媵」,則媵之 名見於經者如此。《詩》曰「諸娣從之,祁祁如雲」,則娣之見於經者又如此。何休注《公羊》之說蓋雖眾多,然於 其中須有上下、貴賤、少長。如無適子而立妾子,則各 隨其母之貴賤而不專以年。若如伊川以桓公是兄, 則以桓公為當立,而不知非諸侯立子之制也。夫宮 閫之制,若非班序貴賤之分素定,則亦常為亂階,故 何休立子之制,說《春秋》者決不可廢也。伊川固不屑 於此。若澤則不過依三傳可據之文,探諸家禮意之 合於人情者,而又別尋向上工夫,則如桓公子糾之 事亦已明白,初不在於翻倒傳注而別為之說也。桓 公子糾事,在《春秋經傳》甚可解,在《論語》則甚難。既未 有人曉得,只當闕疑為是。所謂向上工夫者,今且略 說。蓋古人立子,論適不論年長,縱不是適,亦須論其 母貴賤。如晉人欲立長君,選擇群公子,亦先論其母。 今既不知子糾之母貴賤,已是難斷,所以只當闕疑。 但據《穀梁》,先序公子糾,次說公子小白。《公羊》謂桓公 為篡,子糾貴宜為君,此是當時事情。又荀子謂桓公 殺兄爭國,則子糾是於次應立。推尋到此,只見得桓 公是篡,所以向上更有工夫推到極處,則聖人之意 自見,而《論語》方可說。又子路子貢亦只曉得桓公是 篡。蓋當時公論,不直桓公,所以疑。而問《公羊》以桓公 為篡,今試立例以推之,謂「如齊襄公是適長嗣位,子 糾是齊僖右媵之子,桓母卻非兩媵之數,乃是眾妾 之子,則桓公是篡。若襄公是右媵或左媵之子,而與 子糾同母,桓母卻是眾妾,則桓公亦是篡。若子糾母 是右媵,桓母是左媵,子糾於次亦應立。若子糾母是 夫人娣姪,桓母卻是兩媵娣姪,則子糾亦應立。」此又 是一節工夫,上面更有工夫在。澤推《春秋》,如推校日 曆相似,分毫不可差忒。推到盡處,自然見聖人之心。 然亦有窮極推不得處,卻須要悟,如桓公子糾事,非 悟則不化,不化則終礙理。

子糾之事。今更推未盡之說,謂如公子遂生稱公子 遂,死稱仲遂,古人名字似此者不一。用此例之,則公 子糾生則以魯君,故單稱糾,死稱子糾者,是閔之而 稱子也。閔之而稱子,亦所以見桓公不當殺糾,是忍 於賊害其同氣。又設令子糾是弟,則以諸侯之制言 之,兄殺弟而弟乃是應立之子,則自應坐篡奪之罪。 「今止以死書字例言之,則糾之死是聖人所閔,殺糾 者自應有罪,蓋因爭國而殺,縱不是篡,亦是奪。」或問: 「何以分篡奪?」曰:「貴賤相去遠,而賤者乃立,則是篡。二 《傳》謂桓公篡,是也。貴賤相去不遠,或兩皆可立,而彊 有力者得之,則是奪。伊川謂桓公以兄殺弟,亦其類 也。所謂『兩皆可立』者,謂子糾若是姪」之子而年幼,桓 公是娣之子而年長,則二人必爭立,勢無兩全,王道 脩明之時,自應聽命於天子。今天子既不能治諸侯, 則彊者必立,弱者必死,雖王制不行,而公義裁之,豈 得無所曲直?設令是子糾立而殺桓公,其罪亦然。故 用《伊川》之說推之,桓公終不免罪,在王法所當黜。若 以《二傳》推之,則子糾長而貴,桓是篡,無他說也。明者 於此詳而察之,又有所悟焉,則聖人書法始明,而《論 語》召忽、管仲之疑釋然矣。

晦菴論里克一事云:「後來殺奚齊、卓子,亦自快國人 之意,且為申生伸冤。」又讀胡文定公《春秋》晉里克殺 其君之子奚齊,引《穀梁子》曰:「其君之子云者,國人不 子也,不正其殺申生而立之也。」又曰:「《春秋》書此,以明 獻公之罪。」又讀晉里克弒其君卓,曰:「國人不君奚齊、 卓子,而曰里克弒其君卓,何也?」是里克君之也。澤謂 里克實是己弒二君,不煩多說。獻公用荀息為卓子 傅,今里克殺荀息,只以大夫專殺,已是應誅,若更殺 君之二子,則一身不足以償三罪,又何用設為枝蔓 之說以求奇乎?先儒是要推本獻公殺申生之事,里 克又是傅太子之人,其意欲為重耳、夷吾之地,故疑 里克可以不死。不知事變則情遷,在獻公時,則為寵 待淫嬖,殺逐諸子,絕滅綱常;在奚齊、卓子之時,則是 繼世之君,為臣子所弒,豈容執泥前事乎?澤於二禮, 甚費考索,《周易》,頗復象學,然猶不敢自以為能,亦不 敢多議先儒,唯《春秋》一經,先儒亂說,遂使聖人本旨 幾二千年而不明,故不得不以斯文為己任也。 「公四不視朔」,杜氏謂「十二」公不視朔,唯此書者,以見 公疾久且明,非詐。蓋當時齊欲與公會,而公有疾,齊 侯曰:「請俟公間。」杜氏所云得其事情矣。四不視朔,則 不視朔者四月耳,明疾愈則復常,非遂廢禮也。而《論 語集注》乃云「魯自文公始不視朔」,亦似失之太快。 嘗見《呂氏》說楚子麇卒,以為楚靈王未嘗弒君,故經 不書弒,此殊不解。事若如此,則是《左氏》妄加人以「弒 逆」之罪,便當刪去《傳》文若干。又此一事不可信,則其 餘皆可棄擲矣。

「納公孫寧、儀行父于陳」,此事以為貶楚不當納,亂人 亦未嘗不可,但恐聖人所重在存國,唯不滅陳,故二 子得納,此是聖人忠厚愛人,存亡繼絕,樂與人為善 者。若以為貶,雖未必不通,然卻狹了聖經也。蓋楚伐 陳,本以討徵舒,納公孫寧、儀行父為說,今殺徵舒而卻縣陳,則二子無所歸,是楚食言矣。唯不滅陳,故二 子得所歸。故詳《書》之所以「予楚」,此是聖人用意深處, 當精思之,不可只於皮膚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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